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白友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友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白友輝前因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2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4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64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9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6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8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68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㈢至㈤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另因㈥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0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各罪刑接續執行,於105 年8 月24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9051 號函及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