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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6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6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宇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宇鵬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宇鵬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該數罪中之一罪或數罪,因經非常上訴判決或再審判決改判無罪或仍為有罪之判決,然其罪或刑均有變更時,則原裁定之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然動搖,自無從據以執行,該執行刑裁定,亦當然失效,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參照)。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再由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94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然其中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刑,嗣分別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02號、第201號判決撤銷改判,是本院上開原執行刑之裁定,當然失效;又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6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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