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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文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吳文賓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3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3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6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㈣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7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8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6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1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至㈧所示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57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於106 年8 月4 日入監執行前揭有期徒刑2 年,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4275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7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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