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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麗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陳麗僅於民國108年5月3日下午3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中和分行」內,等候辦理繳稅事宜,在行員呼叫其號碼時,欲至櫃檯,本應注意其後方有無行人,竟疏未注意,而逕自後退,致跘倒其後方之告訴人楊异家,造成告訴人受有顏面挫傷、左側胸部挫傷、左側腿部挫傷及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8年10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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