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3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志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又於民國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尚未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貨車司機,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祐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6056號
被 告 黃志傑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新北地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8年7月1
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3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0年7月25日
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0年9月6日經新北地院以100年
度簡字第5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經新
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4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
定,並於101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103年4月間
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287號判
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12月18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4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8
月27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8年8月29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
弄00號前為警所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黃志傑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6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謝祐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