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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4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4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古瑞毓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瑞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瑞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是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以下,酌定其應執行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
│                │毒品罪              │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478號          │字第8195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7343號 │108年度簡字第160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6日        │108年3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7343號 │108年度簡字第1601號 │
│      ├────┼──────────┼──────────┤
│      │判    決│107年12月7日        │108年4月13日        │
│判  決│確定日期│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 │
│                │字第2229號          │字第222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4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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