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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56號

聲請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蘇揚旭許博然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5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夏鳳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易緝字第5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55號傷害等案件(下稱本案)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行準備程序時,本院郭峻豪法官(下稱郭法官)準備方向完全錯誤,不敢傳原告(即告訴人許家瑄)及其他證人,亦無法提出甲種診斷證明書,更不敢糾正公訴檢察官,顯與指定辯護人勾結串通,而有偏頗、瀆職之重嫌,故聲請郭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司法審判,必須獨立,為避免行政權等外力干涉或介入,設有法官法定原則;復為期審判能夠客觀、公正,創有法官迴避制度。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法官須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法官的指揮訴訟或訊問方式不滿,均不得據為聲請的理由(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899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而言,一般係以通常的人所具有的客觀、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能為公平的裁判,足以產生懷疑,作為判斷標準,而非僅依當事人片面、主觀作判斷,具體而言,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法官訊問方式不滿,尚不得據為聲請迴避的理由。至於訴訟上的指揮,乃專屬於法院的職權,當事人的主張、聲請,祇供法院判斷參考,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生法院不採納其主張或否准其聲請,即謂有偏頗之虞,並進而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的依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87號、第49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夏鳳英固執前詞認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然本案於108 年12月5 日行準備程序時,郭法官已依法通知指定辯護人劉家豪律師到庭,並為被告之利益辯護主張本案應依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被告無罪,且經郭法官依規定訊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何證據欲調查時,檢察官聲請鑑定被告於案發時之精神狀況,辯護人就此表示沒有意見,且無其他證據欲聲請調查,郭法官隨後亦諭知本案應鑑定被告案發時之精神狀況等節,業經本院調取該次準備程序筆錄核閱無誤,是郭法官已就對被告有利之事項為調查,實難認其於執行職務時有何偏頗之處。至被告於開庭時雖表示:「先把甲種醫生證明拿出來」、「一定要有甲種醫生診斷證明」、「還要有證人」、「隨便找一個人出來當證人就好了」等語,惟案件審理期日是否調查相關證據,本應由法院依職權審酌訴訟進行之程度、聲請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等節決定之,要非一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即必應予傳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即明,而本案告訴人於偵查中既已具結證述本案事發經過明確,卷內復有公車內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告訴人之傷勢照片及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等相關證據,且檢察官及辯護人亦未聲請調查其他證據,則郭法官依其職權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及全案情節後認無調查之必要,亦難認有何偏頗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徒憑個人主觀之臆測,而無客觀之原因及事實,遽認郭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規定之情形(即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5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