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文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吳文賓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3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3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6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㈣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7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8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6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1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至㈧所示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57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於106 年8 月4 日入監執行前揭有期徒刑2 年,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4275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7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