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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昭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1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簡字第1314號),於逾上訴期間後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30日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合議庭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

回復原狀之聲請及補行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68條及第69條依法聲請回復原狀,因我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因傷害致死案件遭羈押,羈押期間未傳我開庭,也沒有收到任何法院回函等,所以無法補提上訴理由;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23條第2項業經修正公布,我本案施用毒品係在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後再犯,法院應裁定再送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1編總則第6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137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又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回復原狀,依法本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限者為限,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

四、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家茂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9年3月20日以109 年度簡字第1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9 年3 月31日以郵寄方式將該判決正本送達至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之2 之住所,惟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同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故應自寄存翌日起算,經10日即109 年4 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即應自送達效力發生之翌日(109 年4 月11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是其上訴期間應至109 年5 月2 日屆滿。

㈡、上訴人前因竊盜案件入監執行,於109年3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嗣於109年5月25日才又因另案遭羈押(嗣並於同年7月31日釋放),有上訴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堪認在本件判決之上訴期間內(109年4月11日至同年5月2日),上訴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本院既已將判決書正本合法送達於上訴人陳明並指定之住所,上訴人實際有無前往警察機關領取、領取時間為何,即非所問,不影響送達之效力。縱上訴人未前往警察機關領取判決書正本,致遲誤上訴期限,其遲誤亦屬可歸責於己之過失,而無容許回復原狀之餘地。上訴意旨以其因另案遭羈押、故未能補提上訴理由、法院未傳喚開庭云云,主張係非因過失,遲誤上訴之期間云云,顯與事實有違,自難採信。從而,上訴人回復原狀之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從而,本件判決業已於109年5月2日因上訴期間屆滿而確定。惟上訴人竟遲至109年8月25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上訴狀,此有該書狀上之收狀章戳日期可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1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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