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8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8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少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少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及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之。事實及證據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凌晨許」之記載更正為「甲○○(於下列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凌晨許」。
㈡附件附表一編號1之文件名稱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之記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之調查筆錄」、編號2之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指印1枚」之記載更正為「指印2枚」,以上更正如附表所示。
㈢適用法條欄補充「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之檢察署檢察官,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行為時係14歲已上未滿18歲之人,有其年籍資料可證,爰依刑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掩飾身份、脫免刑責,竟冒用其胞兄「黃紀維」之名義於附表及附表二所示文件偽造署名、指印,甚而行使,顯然欠缺法治觀念,誤導偵查機關調查方向及對象,損及偵查機關調查之正確性,並使黃紀維承受枉受調查、裁判之風險,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業商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及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偽造「黃紀維」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8條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名稱 │偽造署押之種類│
│ │ │ │及數量 │
├───┼──────────┼─────┼───────┤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受詢問人及│「黃紀維」署名│
│ │分局樹林派出所調查筆│被詢問人 │2枚、指印2枚 │
│ │錄 ├─────┼───────┤
│ │ │騎縫處 │「黃紀維」指印│
│ │ │ │1枚 │
├───┼──────────┼─────┼───────┤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簽名捺印欄│「黃紀維」署名│
│ │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 │1枚、指印2枚 │
│ │知本人通知書 │ │ │
├───┼──────────┼─────┼───────┤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駕駛者欄 │「黃紀維」署名│
│ │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1枚 │
│ │錄表 │ │ │
├───┼──────────┼─────┼───────┤
│4 │酒後時間確認單 │受稽查人簽│「黃紀維」署名│
│ │ │章欄 │2枚、指印2枚 │
├───┼──────────┼─────┼───────┤
│5 │指紋卡片 │空白處 │「黃紀維」署名│
│ │ │ │1枚、雙手指印 │
│ │ │ │12枚、雙手掌印│
│ │ │ │2枚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少偵字第20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凌晨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好樂
迪KTV內飲用酒類飲料後,同日1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鎮○街00號前,
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詎因甲○○當時為未成年人,
為求掩飾身份,以逃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冒用其兄「黃紀維」之名義應訊,接續在如附
表一所示之文件上,偽造「黃紀維」之署名及按捺指印,復
由承辦員警收執存卷,另於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如附表二所示
之文件上,偽造「黃紀維」之署名及按捺指印,依其內容形
式上觀之,即足以表示其係利用「黃紀維」之名義,表達「
委託簡廷翰領回車輛」、「已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之證明,均足以生損害於黃紀維及偵查犯罪機關
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經警比對「黃紀維」之指
紋發現年籍資料不符,方察覺上開冒名應訊之情事,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黃紀維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調查筆錄、逮捕
通知書、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後駕車代保管車
輛領回授權委託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指紋卡片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
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
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
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司法警察或司法
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記載對於
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
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
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
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
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從而,被告在「調查筆錄
」上偽造署押,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應只論以偽造
署押罪,不另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本件被告於如附表一所
示文件上偽造「黃紀維」之署名及指印,均僅係在表示確認
或受通知之意,被告於前揭文件之特定欄位上簽名或按捺指
印,顯僅係單純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未具有表示其他
法律上用意,揆諸上開說明,其簽名或按捺指印於該等文書
之行為,自不具刑法私文書之性質,而僅屬偽造署押行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嫌及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文件上
偽造署名及指印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
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
文件上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舉動,皆係基於同一
隱匿身分之目的,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之,其侵害
法益相同,且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分離而為單獨評價,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應
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被告所犯偽造署押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至被告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黃紀維」署押及指印,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雅婷
附表一
┌───┬──────────┬─────┬───────┐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名稱 │偽造署押之種類│
│ │ │ │及數量 │
├───┼──────────┼─────┼───────┤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受詢問人及│「黃紀維」署名│
│ │分局樹林派出所 │被詢問人 │2枚、指印2枚 │
│ │ ├─────┼───────┤
│ │ │騎縫處 │「黃紀維」指印│
│ │ │ │1枚 │
├───┼──────────┼─────┼───────┤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簽名捺印欄│「黃紀維」署名│
│ │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 │1枚、指印1枚 │
│ │知本人通知書 │ │ │
├───┼──────────┼─────┼───────┤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駕駛者欄 │「黃紀維」署名│
│ │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1枚 │
│ │錄表 │ │ │
├───┼──────────┼─────┼───────┤
│4 │酒後時間確認單 │受稽查人簽│「黃紀維」署名│
│ │ │章欄 │2枚、指印2枚 │
├───┼──────────┼─────┼───────┤
│5 │指紋卡片 │空白處 │「黃紀維」署名│
│ │ │ │1枚、雙手指印 │
│ │ │ │12枚、雙手掌印│
│ │ │ │2枚 │
└───┴──────────┴─────┴───────┘
附表二
┌───┬──────────┬─────┬───────┐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名稱 │偽造署押之種類│
│ │ │ │及數量 │
│ │ │ │ │
├───┼──────────┼─────┼───────┤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收受通知聯│「黃紀維」署名│
│ │交字第 C00000000 號 │者簽章欄 │1枚 │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 │
│ │事件通知單(移送聯)│ │ │
├───┼──────────┼─────┼───────┤
│2 │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本(委託)│「黃紀維」署名│
│ │回授權委託書 │人欄 │1枚、指印1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