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恒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執聲付字第6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恒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恒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恒玫前㈠於105 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再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106 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㈢令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上揭㈠、㈡、㈢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18號裁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㈣又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㈤另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4月確定;㈥再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㈦再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上揭㈣至㈦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部分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684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