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7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56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⑤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65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①至⑤案件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3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105 年6 月30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及另案殘刑1 年5 月2 日),嗣於109 年10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55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