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孝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孝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孝忠因搶奪、毒品、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2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孝忠㈠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67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112號、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41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㈡又因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20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復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90 號、第21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3 罪)、1 年(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50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0號、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861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㈤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4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315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4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9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