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8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8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健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9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健晃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行「被害人呂偉綸」更正為「告訴人呂偉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400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偵字第29305號被 告 黃健晃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健晃前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 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656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4038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5079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824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2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 月、6 月、4 月、6 月確定,上開五罪,嗣經新北地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 年6 月23日中午12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內,徒手竊取呂偉綸所有放置在該處店內大門口櫃子處之SamSung 手機1 支(IMEI :00000 0000000000號),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嗣於同日晚間9 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前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上開手機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健晃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呂偉綸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斟酌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