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建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203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復因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判處上訴駁回而告確定;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92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9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上開㈠㈡㈢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29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在案;㈣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846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乃於107 年7 月25日入監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之刑罰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7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6 月6 日(其中插接執行另案遭判處之拘役40日),此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