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6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朱學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67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正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正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應予補充:「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 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就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已構成累犯部分於此處不再審酌,以免重複評價),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自陳從事勞工、家境小康等生活狀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所竊得現金新臺幣(下同)7,300 元,業已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芷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158號
    被      告  葉正雄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12樓之
                          3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正雄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
    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次、5 月4 次;再因竊盜案
    件,經同法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7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5 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同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3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109 年1 月9 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假釋
    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於109 年6 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
    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猶不知悔改,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 年9 月11日22
    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金順吉檳榔攤內,
    趁該檳榔攤店員陳玉萍未注意之際,徒手開啟收銀機竊取新
    臺幣(下同)7,300 元,得手後旋即逃逸。旋即為陳玉萍發
    現並立即上前追趕,於同日22時31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
    誠街130 巷口,經路人協助將葉正雄壓制在地並報警處理,
    警方獲報於同日22時50分許到場,當場逮捕葉正雄,並扣得
    現金7,300 元( 已發還陳玉萍)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正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萍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
    、新北市政府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 1 份、監視器影像截圖 5 張、扣案物品照片 1
    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芷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67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