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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36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龔書安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冠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4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冠德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冠德明知無代墊貨款及寄送貨物之需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Lalamove外送平臺提供代墊貨款服務之機會,一人分飾寄件人及收件人,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15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0000000000號門號佯為寄件人之聯絡電話,以網際網路連接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小蜂鳥公司)所提供之Lalamove應用程式後,登入該應用程式並向「Lalamove」下單,佯裝欲託運貨物至臺北市○○區○○街000號,惟須代墊新臺幣(下同)2,600元費用之不實訊息,經Lalamove快遞平臺媒合由外送員王奕升接單(訂單編號#000000-000000號),王奕升與黃冠德聯繫後,不疑有他,遂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向黃冠德收貨,並交付2,600元代墊費用與黃冠德。王奕升再依訂單內容送貨至臺北市○○區○○街000號,惟無人前來取貨,嗣王奕升撥打收件人使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亦無人回應,始覺有異,因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黃冠德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王奕升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告訴人提出之刑事告訴狀、Lalamove外送平台訂單擷圖、訂單資料、通聯紀錄。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0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9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①②罪刑,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8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影本、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74號裁定、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犯行之罪名、犯罪類型部分相同,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本案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犯行,素行非佳,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以上開方式實行詐術,造成告訴人財產上損失,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與本案相近時期另犯同類案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詐得2,6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6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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