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滄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滄堯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滄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應分別補充、更正如附表編號4、5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6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與附表編號1、3、7、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以書面同意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罪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憑,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附表編號7、8所示2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5月確定,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末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3、7、8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4至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0日 104年12月8日 104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91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8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509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59號 107年度易緝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5日 107年4月10日 107年2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509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59號 107年度易緝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0月5日 107年5月22日 107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994號(已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90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537號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38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27日 104年11月21日 104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525號、第6939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98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33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8日 107年7月4日 111年3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8月1日 107年8月10日 111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79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0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23號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389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0日 104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336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33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3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