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盈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盈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盈秀先前於(一)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4年度原壢簡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於104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104年度原壢簡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4確定;(三)於104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等案件,經桃園地院104年度原壢簡字第2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四)於105年間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院105年審原簡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五)於105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桃園地院105年度原簡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五)所示案件,再由桃園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以及(六)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104年度原易字第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七)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104年度審原易字第1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8 月確定;(八)於104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桃園地院104年度原訴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九)於105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105年度原壢簡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十)於105年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105年度審原易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十一)於105年間因持有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8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十二)於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其後上開(六)至(十二)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並與上開(一)至(五)所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105年1月29日入監執行後,已由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749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