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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郭峻豪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刑罰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刑罰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刑罰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該3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所示其餘各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既於執行中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3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宣告刑,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爰均更正如各該欄位所示,附此敘明。

四、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附表編號1、3所示2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業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366號裁定時審酌上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爰再就上揭3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峻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9日 108年10月8日至108年10月9日 109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26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373號 109年度簡字第5741號 110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373號 109年度簡字第5741號 110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5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12月1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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