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1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謝梨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定璿(原名劉正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定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總淨重柒點壹肆公克、總淨重餘柒點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臺北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68號鑑定書」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68號鑑定書」。

㈡證據補充「自願搜索同意書、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二、應適用法條:

㈠罪名:核被告劉定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吸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累犯:被告前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3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4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詐欺案件,經同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0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5月、6月、6月、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22號駁回上訴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89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同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上開①至⑦案有期徒刑部分經同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與⑦案罰金1萬元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與本案相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足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且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兼衡其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7.14公克、總淨重餘7.11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 個,因與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
  被   告 劉定璿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劉定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
    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4月、3月、7
    月、6月、6月、5月、4月、4月、3月、4月及4月確定。上開
    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依同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4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
    5、652、752、883、1383、1418、1435、1576、1905、1969
    、20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
    勒戒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
    3月2日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住處,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3月4日21
    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悅池汽車旅館315號房查
    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7.11
    公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定璿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59738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
      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三)臺北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68號鑑定書。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
    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11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