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君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君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君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6年至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6年度審簡字第188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6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106年度簡字第53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107年度上易字第14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6月、7月共6罪、107年度上易字第31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107年度上訴字第35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又於105年至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8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6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6年度簡字第191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6年度簡上字第112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8年度審訴字第82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3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107年度上訴字第4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月,均確定在案,前等各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前揭案件所定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3年4月5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2年12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