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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淳予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張家茂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觀執更銀字第13號之4),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家茂(下稱聲明異議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檢察官未經聲明異議人同意,自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5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5日確定,導致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罪刑,未能與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608號裁定所示案件併同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954號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於111年2月17日,以聲明異議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110年觀執更銀字第13號之4即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54號裁定書所為之處分」,又聲明異議人於111年3月15日訊問時陳稱:伊前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84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抗告逾期被駁回,現在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希望撤銷上開裁定等語,有本院111年3月1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考,足見聲明異議人並非針對檢察官所為之刑之執行指揮聲明不服,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次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0月19日裁定,前開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聲明異議人親自收受,監所與法院間無須加計在途期間,聲明異議人最遲應於同年月28日提起抗告,然聲明異議人遲於111年1月13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上開抗告並經本院於111年2月9日裁定駁回,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考,是聲明異議人請求撤銷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云云,於法無據,併此敘明。

四、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僅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需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之,而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9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明異議人主張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954號裁定,應經其聲請方能定應執行刑云云,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要件。而於被告一再犯罪,而經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第50條所稱「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判決而言,在首先判刑確定日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檢察官就數罪所處之刑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自應受上揭法律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3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954號裁定定應執行之罪刑,其首先確定之日期為109年1月7日(即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817號判決之部分),而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60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罪刑,其犯罪日期均在109年1月7日之後所犯,是縱使本院未曾以109年度聲字第395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該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刑,亦無從與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608號裁定所示之罪刑,併同處罰之,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淳予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3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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