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承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承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承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4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95號判決,而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7月5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2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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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許承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1/19 110/10/25 110/11/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7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35、12899、1290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35、12899、129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795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3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3號 判決日期 111/05/19 111/09/07 111/09/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795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3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7/05 111/10/18 111/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9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9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96號 編號1-5經新北地院112聲6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受刑人許承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1/14 111/02/20 111/02/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35、12899、1290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67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7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3號 111年度簡字第4507號 112年度簡字第487號 判決日期 111/09/07 111/12/02 112/03/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3號 111年度簡字第4507號 112年度簡字第4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0/18 112/01/06 112/05/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9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48號 編號1-5經新北地院112聲6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