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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7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王榆富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州耀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州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州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執行卷第5頁)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073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4月8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0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7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3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暨考量前次裁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及本次新增定應執行之刑2罪(即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合計刑度僅有期徒刑8月,因認本案裁量權行使尚屬有限,應無再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編號3至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郭州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11/05 109/12/03 110/02/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23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23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4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07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07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64號  判決日期 112/02/22 112/02/22 112/04/0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07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07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08 112/04/08 112/05/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0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02號 編號3至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97號應執行7月   編號1至5號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20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
受刑人郭州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02/25 111年10月9日15時2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3月26日4時2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46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08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64號 112年度簡字第1266號 112年度簡字第3336號  判決日期 112/04/06 112/05/02 112/0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64號 112年度簡字第1266號 112年度簡字第33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23 112/06/13 112/10/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3至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97號應執行7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0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01號   編號1至5號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20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
受刑人郭州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2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155號    判決日期 112/09/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1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3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7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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