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宏
- 選任辯護人
- 林楷傑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1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亥○○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亥○○於民國111年底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上名稱為「一路發」群組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即俗稱之車手)或將該詐欺集團所取得之金融卡交給亦負責提款之少年陳○銘、許○瑜(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或在車手提領款項時在旁把風或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每次可獲得提領金額百分之1之報酬,其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帳戶內後,上開「一路發」群組中暱稱「憨」之人便指示亥○○至指定地點拿取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後,由亥○○以TELEGRAM暱稱「內馬爾」或「梅西」或「科比」與少年陳○銘、許○瑜聯繫後,將提款卡交予少年陳○銘、許○瑜,再由少年陳○銘於附表二、少年許○瑜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地點及時間,分別提領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款項,並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予亥○○轉交上手,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己○○、癸○○、丙○○、庚○、巳○○、乙○○、辰○○、丁○○、戌○○、壬○○、酉○○、子○○、地○○、申○○、莊政霖、宙○○、卯○○、寅○○、未○○、宇○○、甲○○、戊○○、A○○、天○○、C○○、玄○○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少年陳○銘、許○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己○○、癸○○、丙○○、庚○、巳○○、乙○○、辰○○、丁○○、戌○○、壬○○、酉○○、子○○、地○○、申○○、莊政霖、宙○○、卯○○、寅○○、未○○、宇○○、甲○○、戊○○、A○○、天○○、C○○、玄○○、證人即被害人午○○、黃○○、D○○、B○○、辛○○於警詣時之證述,並有被告與證人即少年陳○銘之TELEGRAM訊息對話記錄(112年度偵字第33173號卷《下稱第33173號卷》卷二第320頁至第338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第33173號卷卷一第87頁至第94頁、第109頁、第147頁、第358頁至第374頁、第33173號卷卷二第85頁至第92頁、第271頁至第283頁)、員警製作之提領交易分析表(含監視錄影擷圖影像)(見第33173號卷卷一第149頁至第160頁、第33173號卷卷二第75頁至第84頁、第285頁至第318頁)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本院112年聲搜字第955號搜索票各1份、員警製作之警示帳戶之提領一覽表(含帳戶交易明細)(見第33173號卷卷一第195頁、第196頁、第203頁至第205頁、第211頁至213頁、第219頁至第221頁)、少年許○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少年許○瑜與暱稱「梅西」之人(即被告)之TELEGRAM對話擷圖各1份(見第33173號卷卷二第98頁至第114頁)、員警製作之警示帳戶提領一覽表(含帳戶交易明細)(見第33173號卷卷二第127頁至第129 頁、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71頁至第173頁、第191頁至193頁、第343頁至第351頁、第359頁至第361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7頁至第391頁、第405頁至第411頁、第415頁至第417頁、第429頁至第431頁、第455頁至第457頁、第463頁至第465頁、第471頁至第473頁、第477頁至第479頁、第483頁至第491頁)、少年陳○銘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12年聲搜字第91號搜索票各1份(見第33173號卷卷二第241頁至第24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雖未始終參與詐欺集團各階段之詐欺取財犯行,在本案僅負責轉交金融卡及把風之工作,惟其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而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被告與「一路發」、少年陳○銘、許○瑜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所犯上開31罪間(如附表二、三所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就其上開所為洗錢犯行,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負責轉交金融卡及把風之工作,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之猖獗,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影響社會治安及風氣,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所犯洗錢部分符合減刑規定),犯後態度良好,且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係屬底層,並非主導犯罪之人,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失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七)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因加入詐欺集團涉犯洗錢防制法、加重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他案件在本院審理中(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42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刑與其他案件,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妥,故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按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其可獲取提款金額百分之1之報酬,而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之款項遭少年陳○銘、許○瑜提領後交予被告部分之金額共計2,246,000元,則被告於本案可取得之報酬為22,460元,該22,46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上揭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二編號1(告訴人己○○)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 如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午○○)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如附表二編號3(告訴人癸○○)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附表二編號4(告訴人丙○○)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附表二編號5(告訴人庚○)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如附表二編號6(被害人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附表二編號7(告訴人巳○○)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附表二編號8(被害人D○○)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附表二編號9(告訴人乙○○)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如附表二編號10(告訴人辰○○)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附表二編號11(告訴人丁○○)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附表二編號12(告訴人戌○○)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3. 如附表二編號13(告訴人壬○○)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附表二編號14(告訴人酉○○)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15(告訴人子○○)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如附表二編號16(告訴人地○○)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如附表二編號17(告訴人申○○)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如附表二編號18(告訴人莊政霖)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附表二編號19(告訴人宙○○)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如附表二編號20(告訴人卯○○)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如附表二編號21(告訴人寅○○)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如附表二編號22(告訴人未○○)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如附表二編號23(告訴人宇○○)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如附表二編號24(告訴人甲○○)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5. 如附表三編號1(告訴人戊○○)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如附表三編號2(告訴人A○○)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如附表三編號3(告訴人天○○)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如附表三編號4(告訴人B○○)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如附表三編號5(告訴人C○○)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如附表三編號6(被害人辛○○)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如附表三編號3(告訴人玄○○)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領款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1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9日19時15分許,撥打電話給己○○,佯裝係優仕曼客服,向己○○佯稱因系統錯誤將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14時47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夢緣) 111年12月10日15時5分、6分、7分、8分、9分、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中和分行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8,000元 111年12月10日14時49分許 49,985元 2 午○○(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14時44分許,撥打電話給午○○,佯裝係誠品客服,向午○○佯稱因資料外洩誤設訂單,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15時32分許 28,123元 111年12月10日15時35分、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中和分行 20,000元、11,000元 3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14時29分許,撥打電話給癸○○,佯裝係國泰世華客服,向癸○○借稱因資料外洩,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14時44分許 49,98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湯哲杰) 111年12月10日15時17分、18分、19分、20分、22分、23分、24分、25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中和分行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9,000元 111年12月10日14時54分許 49,989元 4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14時23分許,撥打電話給丙○○,佯裝係ONEBOY客服,佯稱因誤設批發會員須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14時55分許 49,987元 111年12月10日14時53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湯哲杰) 111年12月10日14時50分、51分、53分、54分、55分、58分、59分、15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中和分行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9,000元 5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14時8分許,撥打電話給庚○,佯裝係ONEBOY客服,佯稱因誤設高級會員須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14時42分許 49,985元 111年12月10日14時43分許 49,985元 6 黃○○(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佯裝欲購買黃○○在臉書上刊登欲販售之商品並傳送網址聯結予黃○○後,便撥打電話向黃○○佯稱其沒有簽署反洗條例,需依其指示設定,致黃○○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15時51分許 29,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3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奕勝) 111年12月10日15時56分、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中和分行 20,000元、9,000元 7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15時50分許,撥打電話給巳○○,佯裝係旋轉拍賣客服,佯稱因簽署金流保證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16時13分許 49,983元 111年12月10日16時17分、18分、18分、19分、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8 D○○(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給D○○,佯裝係博客來客服,佯稱因錯誤設定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16時15分許 49,985元 9 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給乙○○,佯裝ONEBOY客服,佯稱因誤設訂單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0日16時32分許 20,123元 111年12月10日16時35分、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1,000元 10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4時33分許,撥打電話給辰○○,佯裝係PEACH JOHN客服,佯稱因誤設高級會員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1日15時5分許 4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文豪) 111年12月11日15時11分、12分、12分、16分、17分、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9,000元 111年12月11日15時12分許 49,989元 11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1時47分許,撥打電話給丁○○,佯裝係旋轉拍賣客服,佯稱需做銀行簽署證明,故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1日16時23分許 49,983元 111年12月11日16時26分、27分、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12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7時52分許,撥打電電話給戌○○,佯裝係優仕曼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將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1日18時56分許 29,989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巧萓) 111年12月11日19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 111年12月11日19時1分許 29,986元 111年12月11日19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10,000元 111年12月11日19時3分許 29,988元 111年12月11日19時4分、5分、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19,000元 111年12月11日19時14分許 27,985元(起訴表一誤載為28,000元) 111年12月11日19時19分、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中和分行;111年12月11日19時39分、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10,000元、20,000元、 8,000元 111年12月11日19時16分許 1,985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000元) 13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8時許,撥打電話給壬○○,佯裝係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將溢扣款項須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1日20時1分許 29,985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美娟) 111年12月11日20時4分、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10,000元 14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9時43分許,撥打電話給酉○○,佯裝係其買動漫網站之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1日20時20分許 24,010元 111年12月11日20時22分、23分、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4,000元、 20,000元 15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9時52分許,撥打電話給子○○,佯裝係其買動漫網站之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而誤設多筆訂單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11日20時33分許 9,995元 111年12月11日20時34分、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 111年12月11日20時37分許 9,995元 111年12月11日20時37分、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10,000元、20,000元 16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16時47分許,撥打電話給地○○,佯裝係愛上新鮮之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而誤植為廠商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4日17時14分許 2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哲緯) 111年12月24日17時16分、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10,000元 17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17時25分許,撥打電話給申○○,佯裝係玉山銀行之客服,佯稱因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4日17時25分許 25,989元 111年12月24日17時27分、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6,000元 18 莊政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16時5分許,撥打電話給莊政霖,佯裝係誠品之客服,佯稱因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莊政霖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4日17時54分許 49,987元 111年12月24日17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 111年12月24日17時57分許 32,089元 111年12月24日17時58分、58分、59分、18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10,000元、20,000元、12,000元 19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撥打電話給宙○○,佯裝係鞋全家福之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4日18時6分許 9,123元 111年12月24日18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9,000元 20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16時2分許,撥打電話給卯○○,佯裝係婕洛妮絲之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4日19時16分許 49,987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哲緯) 111年12月24日19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 111年12月24日19時19分許 49,987元 111年12月24日19時19分、20分、24分、24分、25分、30分、31分、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9,000元 21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9日16時17分許,撥打電話給寅○○,佯裝係飯店之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將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9日18時24分許 11,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景晨) 111年12月29日18時32分、33分、33分、34分、35分、35分、36分、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6,000元 22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9日,撥打電話給未○○,佯裝係愛上新鮮之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將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9日18時26分許 49,988元 111年12月29日18時28分許 49,989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49,988元) 111年12月29日18時30分許 35,023元 111年12月30日20時36分許 20,012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景晨) 111年12月30日20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巿 20,000元 111年12月29日20時30分許 9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宇宥) 111年12月29日20時39分、40分、40分、41分、42分、42分、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23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9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宇○○,佯裝係民宿業者,佯稱因資料外洩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陳掙宜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9日20時32分許 49,991元 111年12月30日20時14分許 49,987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景晨) 111年12月30日20時18分、19分、19分、20分、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 111年12月30日20時17分許 49,987元 24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9日,撥打電話給甲○○,佯裝係愛上新鮮之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將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12月30日0時1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慶全) 111年12月30日0時7分、8分、8分、9分、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111年12月30日0時3分許 49,985元 111年12月30日0時15分許 49,990元 111年12月30日0時35分、36分、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10,000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領款時間/地點 金額 (新臺幣) 1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日16時28分許,撥打電話給戊○○,佯裝係糖罐子網路之客服,佯稱因商品標籤有誤將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周菁惠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18時4分許 39,99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品源) 112年1月3日18時7分、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安斌門市 20,000元、 19,000元 2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日,撥打電話給A○○,佯裝係誠品客服,佯稱因訂單錯誤將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18時31分許 71,012元 圈存 3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天○○,佯裝係糖罐子網路之客服,佯稱因商品標籤有誤將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18時32分許 39,991元 圈存 112年1月3日18時15分許 99,989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耀賢) 112年1月3日18時56分、57分、58分、59分、59分及19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4 B○○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3日17時31分許,撥打電話給B○○,佯裝係糖罐子網路之客服,佯稱因商品標籤有誤將誤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1月3日18時20分許 19,990元 5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5日16時11分許,撥打電話給C○○,佯裝係車麗屋之客服,佯稱因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需依其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1月5日17時38分許 9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子茵) 112年1月5日17時44分、45分、47分、49分、51分、52分、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中和福真店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20,000元 112年1月5日17時42分許 20,088元 112年1月5日17時44分許 19,958元 6 辛○○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5日16時許,撥打電話給辛○○,佯裝係AJPEACE電商之人員,佯稱因個資外洩,辛○○之信用卡遭盜刷,需依其指示操作始能取回遭盜刷之款項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1月5日18時40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介山) 112年1月5日18時47分、47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 10,000元 7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5日18時44分許,撥打電話給玄○○,佯裝係QMOMO之客服,佯稱因伊遭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扣款,需依其指示操作帳戶始能解除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12年1月5日19時47分許 19,096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芸暄) 112年1月5日19時51分、53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真門市 20,000元、1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