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49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徐子涵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嘉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琳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989號、第990號、第9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緩刑3年,於民國111年9月8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10年8月23日、同年月24日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8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162號判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及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6月29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下稱前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989號、第990號、第9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緩刑3年,於111年9月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0年8月23日、同年月24日另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下稱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8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1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及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6月29日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後案,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情,堪以認定。

㈡然依前揭說明,仍應審酌本件有無「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始得依前開規定撤銷其所受之緩刑宣告。查受刑人所犯後案係於前案經法院判決而受緩刑宣告確定之前所為,其既非在前案判決確定之後又明知故犯,則難認其主觀上確有「無視於法院判決宣告緩刑之懲儆」之漠視態度;又查後案判決中敘明受刑人犯後已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且有依約履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故量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顯見後案之情節尚非重大,是自難僅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犯後案,逕認前案所附之緩刑宣告對受刑人確實有難收預期效果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除上開判決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確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若得僅依上開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另犯他罪,即一律撤銷緩刑,則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即無區分之必要,進而前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之立法本旨將意義盡失,亦與緩刑之目的乃係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未盡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4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