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2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水玉(原名黃世朋)
- 選任辯護人
- 詹基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水玉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水玉(原名黃世朋)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8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延壽路44巷前,因搭乘吳揚宗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未戴安全帽,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黃宇翔攔查,黃宇翔欲對吳揚宗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水玉明知黃宇翔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對黃宇翔以「你是什麼咖小」、「你是什麼咖啦」、「這個軟爛」、「你軟爛」、「你就是軟爛」、「我說你有軟爛」(均為臺語)等語接續辱罵黃宇翔。
㈡此時黃宇翔以現行犯逮捕黃水玉,黃水玉不從,另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出手推擋黃宇翔,出手抓住黃宇翔右手,並掙扎試圖揮開手銬,再以左手緊抓黃宇翔右手手指等方式,致黃宇翔受有右側手部擦挫傷之傷害,黃水玉以上開方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黃宇翔施強暴行為。
二、案經黃宇翔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易字卷第99至100頁、第115至118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且亦無證據證明係非真實,復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又前開供述與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合法調查,自得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黃水玉固不爭執有於上開時、地遭員警即告訴人黃宇翔攔查並發生爭執,告訴人因而受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及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我當時只是沒有戴安全帽而已,告訴人就給我當街銬起來云云。辯護人辯稱:員警對吳揚宗實施酒測時態度惡劣囂張,大聲喝斥被告不要抽菸,兩人因而發生口角,告訴人有出手推被告,被告只是用手比著告訴人,被告是因為遭告訴人壓在地上才會喊出上揭言語表達不滿,並非謾罵、詆毀告訴人人格,被告並無侮辱之犯意;又被告自認並未構成現行犯,員警執行勤務有不法,被告不服告訴人逮捕才會抵抗,並非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被告並未出手推擋告訴人,其所為係出於正當防衛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地點,因搭乘吳揚宗騎乘之機車未戴安全帽,為擔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之告訴人攔查,告訴人於對吳揚宗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雙方發生爭執,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手部擦挫傷之傷害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吳揚宗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33至37頁),復有職務報告2份、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密錄器譯文及擷圖3張、告訴人受傷照片1張、檢察官勘驗筆錄暨員警密錄器畫面擷圖3張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39至41頁、第47頁、第49至51頁、第57至58頁、第93至97頁),相關過程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確認無訛,此有勘驗筆錄及密錄器擷圖共13張附卷可佐(見易字卷第101至114頁、第125至131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就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依本院勘驗密錄器之結果(詳細譯文如附件所示,擷圖見易字卷第125至127頁),可知本件被告及吳揚宗遭攔檢後,告訴人發現吳揚宗無照駕駛,並欲對其實施酒測,此時被告與告訴人發生口語爭執,而被告確實有出言辱罵告訴人「你是什麼咖小」、「你是什麼咖啦」等語(見附件密錄器時間16:29:01、16:30:09處);而在支援員警到場後,吳揚宗欲於酒測前抽菸,告訴人為避免影響酒測結果,出言制止吳揚宗抽菸,被告對於告訴人執勤態度表示不滿,並接連出言辱罵告訴人「這個軟爛」、「你軟爛」、「你就是軟爛」、「我說你有軟爛(同時被告用右手指著告訴人)」等語(見附件密錄器時間16:32:51、16:32:53、16:32:55、16:32:56處),而告訴人隨即以現行犯將被告壓制逮捕。又臺語「咖小」(應為「跤數」)係指角色、傢伙,有輕蔑的意味存在;而「軟爛」(應為「荏懶」)則形容人懶惰成性,骯髒邋遢又不梳洗整理,此有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語辭典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易字卷第19至22頁),是前揭言語均有貶抑他人之意,依本院勘驗結果,被告有以前揭言語當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即告訴人,至為灼然。被告辯稱其沒有侮辱告訴人云云,辯護人辯稱被告是因為遭告訴人壓制才會以前揭言語表達不滿,被告並無侮辱之犯意,均與事實不符,並不可採。至於告訴人雖有向被告稱「等一下作伙銬起來」、「我等一下就給你管束」等語,但告訴人口出此言的原因,均係被告處於酒醉狀態,不願配合攔檢,且不斷出言干擾告訴人執行對吳揚宗實施酒測之職務,此參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自明;又被告於攔檢過程,不斷有以身體趨前靠近告訴人的情形(見附件密錄器時間16:28:59、16:29:58、16:32:15、16:32:39、16:32:43處),是告訴人徒手推開被告之動作,無非是要保護其執勤時之人身安全。從而,告訴人上開所為,均難認有逾越警察執勤之正當合理界線,而有不法執行勤務之情形,辯護人辯稱告訴人執行勤務有不法,亦無理由。
㈢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既已為前揭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行,則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2項之規定,認定被告為現行犯並當場逮捕,自屬合法。而告訴人逮捕被告上銬時,被告有出手推擋告訴人,抓住告訴人右手,並掙扎試圖揮開手銬,再以左手緊抓告訴人右手手指等情,亦經本院當庭勘驗密錄器畫面確認無訛(見附件密錄器時間處16:32:59至16:35:37處,擷圖見易字卷第127至131頁),而告訴人因被告前揭強暴行為,受有右側手部擦挫傷之傷害,有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7、58頁)。被告抗拒告訴人逮捕而進行肢體推擠、揮開手銬及緊抓告訴人右手手指等動作造成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被告所為難認僅係消極之不作為、或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予配合、閃躲或在壓制之過程中單純掙脫之行為,經核已係直接對於公務員施加暴力之積極作為,並可認被告主觀上之目的係為阻止員警對其所為之逮捕,且客觀上確已足以妨害員警職務之執行,構成實施強暴之行為甚明。辯護人辯稱被告並非現行犯,員警執行勤務有不法,被告不服告訴人逮捕才會抵抗,被告並未出手推擋告訴人,被告所為係出於正當防衛等語,均有誤會,其辯解核無足採。至於本件衝突之後,告訴人膝部受有擦挫傷之傷勢,固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受傷照片1張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7、59頁),惟依上開勘驗密錄器結果,被告對告訴人施強暴行為時,是徒手拉扯告訴人的手,衝突的身體接觸位置是上半身,告訴人也未曾反應其膝部有遭到被告傷害,是告訴人所受膝部擦挫傷之傷害,不能排除是告訴人在壓制被告時摩擦地面所造成的,此部分難以歸責於被告之強暴行為,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先後以不雅言詞「你是什麼咖小」、「你是什麼咖啦」、「這個軟爛」、「你軟爛」、「你就是軟爛」、「我說你有軟爛」(臺語)等語公然辱罵告訴人之行為,及被告與告訴人推擋拉扯等行為,各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侮辱公務員罪處斷。又被告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當場侮辱之行為,與對之施以強暴之行為,二者行為不同,構成要件各異,應分別成立刑法第140條及第135條第1項之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前揭侮辱公務員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為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以言語辱罵,又施強暴行為,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治秩序,戕害公務員值勤之威信,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未思己過,亦未與告訴人和解並取得其諒解,犯後態度不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於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易字卷第11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部分: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尚有辱罵告訴人「管束三小」等語。惟查:依本院勘驗密錄器之結果,被告是辱罵告訴人「管束三小」或「管束三毀」並不清楚(見附件密錄器時間處16:32:23處),是依卷內事證,被告是否有辱罵告訴人「管束三小」,並非無疑。又卷內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上情,從而,本院無從認定被告確有辱罵告訴人「管束三小」之事實,依公訴意旨,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認定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柏璋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明絹、陳姵伊、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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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筆錄一】
一、檔案名稱:2023_0303_162603_458. MP4
二、勘驗結果:
(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為16:26:02至16:26:24,畫面為被告
乘坐吳揚宗之機車,因未戴安全帽遭員警攔檢,以下將告訴人及
被告之對話逐字記載,大多數時間是以臺語交談,員警對講機之
聲音與本案無關部分,均省略)
16:26:25告訴人:你的帽子呢?
16:26:26被告:帽子在這裡。
16:26:27告訴人:啊,那怎麼不戴?
(16:26:28至16:26:51,被告走至路旁房屋門口處,告訴人
將被告拉住,告訴人轉身走向吳揚宗騎乘之機車後座查看車牌號
碼)
16:26:52告訴人:你的證號?
16:26:54吳揚宗:F。
16:26:55告訴人:嘿。
16:26:55吳揚宗:1234。
16:26:56告訴人:嘿。
16:26:57吳揚宗:82。
16:26:58告訴人:嘿。
16:26:59吳揚宗:079。
16:27:07告訴人:你沒有駕照。
16:27:10吳揚宗:沒去考啊。
16:27:11告訴人:你有吃酒嗎?
16:27:13吳揚宗:沒有。
(16:27:13至16:27:28,告訴人走到摩托車拿出簡易酒測器
,又走回吳揚宗方向,吳揚宗對酒測器吹氣)
16:27:29告訴人:你有吹嗎?
(16:27:31至16:27:33,告訴人再次對吳揚宗實施酒測)
16:27:34告訴人:有啊。喝多少?
16:27:37吳揚宗:一罐啤酒。
16:27:39告訴人:喝多久了?
16:27:41吳揚宗:剛剛才喝而已。
16:27:43告訴人:喝多久了?
16:27:44吳揚宗:2個小時啦。
16:27:46告訴人:2個小時啊。
16:27:50告訴人:看你在閃就知道你有喝。R0000000呼叫。R3
003031呼叫。R300、0000000呼叫。查延壽
路44巷要杯水酒測器。
(16:28:31對講機:延壽44收到。)
16:28:35被告對吳揚宗說:酒駕,酒駕,快一點。
16:28:35告訴人:啊,騎車過來給我。
16:28:35被告對吳揚宗說:前面的也在看你。(模糊不清)。
(16:28:41對講機:好,收到。)
16:28:44告訴人:你有要吹嗎?等一下要吹嗎?
16:28:48被告:都攔下來了又再問這個?
(以下為告訴人與被告的對話)
16:28:50告訴人:我是在問你嗎?(聲音變大)
16:28:52被告:沒關係啦。
16:28:52告訴人:我是在問你嗎?
16:28:53被告:…(模糊不清)。
16:28:55告訴人:我還沒查你證件啦。
16:28:55被告:問,不能問嗎?我不能回答嗎?
16:28:57告訴人:我有在問你嗎?等一下作伙銬起來。
16:28:59被告:要銬什麼啦?(傾身靠近告訴人方向)
16:29:00告訴人:你在…情緒失控。
16:29:01被告:你是什麼咖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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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筆錄二】
一、檔案名稱:2023_0303_162904_459.MP4
二、勘驗結果:
(密錄器畫面顯示開始時間為16:29:03,為接續2023_0303_16
2603_458檔案之畫面)
16:29:03告訴人:你再罵一句。
16:29:04被告:我罵你什麼啦?
16:29:05告訴人:你再罵一句。
16:29:06被告:你是要銬什麼?
16:29:07告訴人:你再罵一句。
16:29:07被告:我問你,你是要銬我什麼啦?
(被告的聲音也逐漸變大)
16:29:09告訴人:沒有啦,你再罵一句啦。
16:29:09被告:你什麼伙啦?你是要銬我什麼啦?
16:29:10告訴人:你再罵一句啦。
16:29:11被告:我罵你什麼啦?(傾身靠近告訴人)
16:29:12告訴人:你有再罵一句。
16:29:13被告:哪一句罵你?
16:29:14告訴人:齁,你再罵一句。
16:29:14被告:哪一句罵你?
16:29:15告訴人:你不要罵到我齁。
16:29:17被告:我罵你什麼啦?
16:29:18告訴人:你不要罵到我。
16:29:18被告:我罵你什麼?
16:29:19告訴人:你不要罵到我。
16:29:20被告:你要銬就銬啊。你講什麼啦?
16:29:22告訴人:你不要罵到我就好了。
16:29:23被告:我罵你什麼啦?
16:29:24告訴人:齁。
16:29:25被告:你要吹就吹(指酒測),你是在說什麼啦?
16:29:26吳揚宗:他又沒罵你啊。
16:29:27告訴人:前面罵我咖小。
16:29:28被告:不要在那邊刁難。(伸左手指向告訴人)
16:29:29告訴人:我有聽到。
16:29:30被告:你們這些都嘛這樣,…(模糊不清)。
(伸左手指向告訴人)
16:29:32告訴人:你也喝很多齁?
16:29:32被告:哪一句啊?哪一句啦?
16:29:34告訴人:你喝很多齁?
16:29:34被告:你說得出來?
16:29:35告訴人:沒有啦,你喝很多啦。
16:29:35被告:我喝很多跟你有什麼關係?
16:29:36告訴人:好啦。
16:29:37被告:恁爸是吃毒嗎?
16:29:38告訴人:你吃毒也跟我沒有關係。
16:29:40被告:跟你也沒什麼關係。
16:29:41告訴人:嘿啦。
16:29:42被告:啊不然是怎樣啦?蛤?(吳揚宗拉著被告黃水
玉左手)
16:29:46告訴人:R300這邊盡速快支援。
16:29:46被告:要吹就吹啊。拿來吹啊。你這樣做交通,你是
在?快一點啦,恁爸在忙啦。
16:29:57告訴人:你先站在那。
16:29:58被告:我為什麼要站在這裡?(傾身靠近告訴人)
16:29:59告訴人:我叫你站在那。
16:30:00被告:我是現行犯嗎?(聲音變大)
16:30:01告訴人:我叫你站在那。
16:30:01被告:我是現行犯齁?
16:30:03告訴人:我叫你站在那。
16:30:03被告:你叫我跪,我要跪你嗎?
16:30:04告訴人:我又沒有叫你跪我。
16:30:05被告:我為什麼要站?
16:30:05告訴人:我又沒有叫你跪我。
16:30:06被告:你是我爸嗎?
16:30:07告訴人:我又沒有叫你跪我。
16:30:08被告:你叫我站我就要站?
16:30:09告訴人:好啦。
16:30:09被告:你是什麼咖啦?
16:30:10告訴人:你小聲一點啦。
16:30:11被告:什麼東西?我講話就是出力啦。
16:30:13告訴人:齁。
16:30:13被告:我沒有罵你啦。怎樣?領我們的薪水,又在那
邊大小聲。快來,快來啦。(吳揚宗拉著被告
左手)
16:30:28告訴人:大哥,你幫我移一下好不好?你幫我移到你
們那前面。
16:30:30被告:等,等一下,紅單,紅單給他開下去,紅線。
16:30:31吳揚宗:別給他移,別給他移,他自己移。
(支援員警乙到現場)
16:30:41被告:你可以移,我們不能移?
16:30:43告訴人:因為我是警察。
16:30:43被告:都是你們在喬的啦。
16:30:45告訴人:嘿啦。
16:30:46被告:嘿啦。
16:30:46吳揚宗:警察比較大嗎?
16:30:47告訴人:小聲一點啦。喝酒不要這麼大聲。
16:30:47被告:嘿啦,怎樣,我大聲啦,我怕你聽不見啦。
16:30:50告訴人:好啦,你在那…(模糊不清)。
16:30:51吳揚宗:警察很大嘛。
16:30:52被告:嘿啦。
16:30:53告訴人:你酒駕比較大,不會…(模糊不清)。
16:30:54被告:我給你酒駕,你開單嘛。
16:30:56員警乙:你在這裡上班嗎?
16:30:57被告:你管我在那裡上班。我上班還要跟你報備?
16:31:00告訴人:沒有,沒有,他沒在這裡上,這個(指吳揚
宗),這個騎車的,啊這個沒戴安全帽(指
被告)。
16:31:04被告:你就該開你開嘛。
16:31:07告訴人:學長我還沒查他證件(指被告)。你幫我
查他。
16:31:08被告:囉哩吧唆。你憑什麼要查我證件?你憑什麼要
查我證件?
16:31:16告訴人:你喝很多,我不要跟你說話。喝醉不要這麼
大聲。
16:31:19被告:你有密錄器啦,不要這麼囉哩吧唆啦。
16:31:22告訴人:幫我查一下他,我還沒查他(指被告)。
16:31:25被告:你儘管查。要查什麼你跟我說。
16:31:28員警乙:身分證?
16:31:29被告:F122,002684,我只跟你說一次而已。你就是
在浪費我的時間就對了啦?
(16:31:49模糊不清)
16:31:52被告:…002684。
16:31:54員警乙:684?
16:31:55被告:002684。(吳揚宗遞1支菸給被告)
16:31:56員警乙:好啦,好啦,啊你叫什麼名字?
16:31:59被告:…(模糊不清)。
16:31:59告訴人:你站在這裡,現在不要抽菸。
16:32:00吳揚宗:為什麼?
16:32:01告訴人:我等一下施行酒測完你才可以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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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筆錄三】
一、檔案名稱:2023_0303_163205_460.MP4
二、勘驗結果:
(密錄器畫面顯示開始時間為16:32:04,為接續2023_0303_16
2904_459檔案之畫面)
16:32:04吳揚宗:我酒測為什麼不能抽?(吳揚宗想要抽煙)
16:32:05告訴人:現在不能抽,因為你等一下要酒測,你等一
下要酒測。
16:32:07吳揚宗:酒測跟抽菸有什麼關係?
16:32:07被告:…(模糊不清)
16:32:08告訴人:你等一下要酒測,現在不能抽菸。
16:32:12吳揚宗:哪有這種事情?
16:32:13告訴人:我現在在跟你講啦,你這什麼態度啦。
(聲音突然變大)
16:32:15被告:講話這麼出力是要怎麼樣?
(被告靠近告訴人,告訴人右手指著被告)
16:32:16吳揚宗:你這麼出力是要做什麼?
16:32:17告訴人:你,你在這邊,我等一下就給你管束。
(告訴人右手碰觸被告左肩)
16:32:19被告:你不要跟我說你公務員就可以大聲。
16:32:20告訴人:我等一下就給你管束。我等一下就給你管束
。(告訴人右手指著被告)
16:32:23吳揚宗:菸不要抽就不抽,你管束什麼?
16:32:23被告:管束三…?(此部分是「三小」或「三毀」並
不清楚)你憑什麼要給我管束啦?(被告不斷
舉起右手)
16:32:25告訴人:我等一下就給你管束。我等一下就給你管束
。
16:32:27被告:你是憑什麼要給我管束啦?你是什麼?你要
憑什麼給我管束啦?(被告點菸)
16:32:34告訴人:…前喝的,對對對。
16:32:36員警乙:…吹好不好?
16:32:36吳揚宗:吹就吹啊。
16:32:39被告:他憑什麼要管束我啦?你說一件來給我聽啦
(如圖1,傾身靠近並用右手指向告訴人)。
16:32:42告訴人:你不要頂我(如圖2,用右手將被告推開)
,你不要頂我好不好?
16:32:43被告:你給我,你戳我喔?你戳我喔。(傾身靠近告
訴人)
16:32:46被告:衣服脫掉,釘孤支(即單挑)啦。
16:32:49員警乙:你不要這樣子啦。
16:32:50告訴人:你再嗆我,我待會就管束你。
16:32:51被告:這個軟爛。(如圖3,被告用右手指著告訴人
,而吳揚宗在旁出手擋著被告向告訴人靠近)
16:32:52告訴人:你再說一次(告訴人右手指向被告)。
16:32:53被告:你軟爛。(如圖4,被告用右手指著告訴人)
16:32:55告訴人:你現在,你現在說誰軟爛?
16:32:55被告:你就是軟爛。(如圖5,被告用右手指著告訴
人)
16:32:56員警乙:你涉嫌妨害公務喔。
16:32:56被告:我說你有軟爛。(被告用右手指著告訴人)
16:32:58告訴人:來,手過來。(告訴人拿出手銬,打算將被
告上銬)
16:32:59被告:來來來,你是要銬我什麼(如圖6,左手推開
告訴人的手)?你憑什麼要銬我?
16:33:01告訴人:你涉嫌妨害公務?(如圖7,被告用右手推
了一下告訴人,員警乙在一旁拉著被告左手
,友人甲在旁出也拉著被告左肩,雙方開始
拉扯)
16:33:07被告:我和你來,你不用銬,你不用銬我,我和你來
。(如圖8,被告左手抓住告訴人右手)
16:33:09告訴人:你手放下喔。(告訴人將被告壓制在地)
16:33:18告訴人:沒關係,啊你就囂張,就說囂張不囂張。
(被告不斷掙扎)
16:33:22被告:你憑什麼要銬我?幹。
16:33:29告訴人:你不要拉我喔。你要鬧是嗎?叫支援。
16:33:36被告:你憑什麼要銬我?你憑什麼要銬我啦?你憑什
麼要銬我?(如圖9,被告手肘靠近告訴人密
錄器方向)
16:33:46吳揚宗:啊他又沒有怎麼樣,你們銬他要幹嘛啦?
16:33:49被告:你憑什麼要銬我?你什麼東西?(如圖10,被
告手推向告訴人方向)
16:33:53告訴人:你不要拉我啦。
16:33:54吳揚宗:我哪有拉你?
16:33:56被告:你們兩個你憑什麼要銬我(如圖11,被告黃水
玉抓住告訴人的右手)?蛤?我犯什麼罪,你
們要銬我?(如圖12,被告掙扎揮開告訴人的
手銬)
16:34:15告訴人:來,手來。手。
16:34:16被告:我為什麼要手來?
16:34:18告訴人:手。手。
16:34:26被告:…(模糊不清)給我…起來?你娘咧。你憑什
麼銬我?蛤?
16:34:55告訴人:不要抓我的手喔。
16:34:59被告:怕你要銬我,叫我不要抓你的手?你叫我說什
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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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筆錄四】
一、檔案名稱:2023_0303_163506_461.MP4
二、勘驗結果:
(密錄器畫面顯示開始時間為16:35:05,為接續2023_0303_16
3205_460檔案之畫面)
16:35:06告訴人:好,起來,妨害公務,你不要抓我的手喔(
如圖1,被告左手抓著告訴人右手無名指及小
拇指),你不要抓我的手(告訴人將手指拔
出來),杯水咧?這個要酒測(指吳揚宗)
,杯水,杯水,怎麼支援那麼慢啦。這個要
給他酒測(指吳揚宗),這個妨害公務(指
被告)。
16:35:37被告:你娘咧…(模糊不清)。
16:35:38吳揚宗:…(模糊不清)妨害公務。
16:35:42被告:你叫什麼名字?恁爸給你記住。
16:35:44告訴人:你現在還要吵是不是?
16:35:45被告:我還沒跟你吵啦。
16:35:47告訴人:黃水玉先生,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喔。
16:35:49被告:我哪這麼剛好妨害啊?哪一條啦?
16:35:53告訴人:來現在等你漱口了喔,告訴你拒測效力齁,
拒測就是直接罰18萬…(模糊不清),要上
講習。
16:35:57被告:…(模糊不清)。
(支援員警對被告:你不要講話啦,你不要講話。)
16:36:03被告:我聽你在放什麼。我咧沒有拒測啦。
(支援員警對被告:不是在說你啦。)
16:36:08被告:…(模糊不清)給他吹啊。
(支援員警對被告:好啦。好啦。)
16:36:11被告:好什麼?你給我銬著,算什麼好啦?
(支援員警對被告:好,你別說話。)
16:36:17被告:他啦,就他啦。蛤?
(支援員警對被告:我剛來而已,你看我要幹嘛?)
16:36:23被告:你剛剛來…妨害公務…(模糊不清)我
賴你嗎?
16:36:24告訴人:全新的吹嘴齁,來(將酒測器給吳揚宗),
吹氣。
16:36:30被告:你現在給我銬著是什麼意思?
16:36:32告訴人:來來來來來來。
16:36:37被告:給他看,有超過嗎?
16:36:44告訴人:好,你0.27齁,超過0.25,你涉嫌公共危險
罪喔。現在時間是4點34分喔,你超過法定值0.25…(模糊不清
),你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
,如果有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告知權利)。
16:37:11吳揚宗:聽不懂啦,你說什麼?
(支援員警對吳揚宗:手給我。)
16:37:24告訴人:你車子裡面有沒有貴重的?
16:37:28吳揚宗:沒有啦。
(支援員警對吳揚宗:沒有,哪我待會給你騎回去。)
(支援員警對被告:你坐著就好。)
16:37:40被告:快一點,快一點載我回去。看你們要怎
麼審都沒關係。(有人喊有奇怪好看。)
16:37:53告訴人:你現在是犯嫌。
16:37:55吳揚宗:我犯嫌?我酒駕而已。你別這樣,我犯什麼
罪?
16:38:00告訴人:你現在是犯嫌。
(支援員警對吳揚宗:好啦,你站著就不要動了。)
16:38:04吳揚宗:我難道有動?
(錄影到此結束,勘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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