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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榆富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冠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冠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此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5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已與其他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19號裁定,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而於112年8月22日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既先經前開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而具實質之確定力,且所定數罪中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則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16罪另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有就各罪之全部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參諸上述說明,即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黃冠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06/12 110/10/02 110/06/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03/24 111/03/24 111/03/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04 111/05/04 111/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編號1-12經新北地院111聲2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受刑人黃冠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06/11 110/06/11 110/09/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03/24 111/03/24 111/03/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04 111/05/04 111/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編號1-12經新北地院111聲2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受刑人黃冠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0/17 110/11/05 110/11/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03/24 111/03/24 111/03/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04 111/05/04 111/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編號1-12經新北地院111聲2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受刑人黃冠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1/03 110/10/31 110/09/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617、43214、44633號、111年偵1306、563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簡字第1910號  判決日期 111/03/24 111/03/24 111/05/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6號、111年度易字第17號 111年度簡字第19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04 111/05/04 111/07/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71號   編號1-12經新北地院111聲2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受刑人黃冠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0/18 110/10/01 110/06/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43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79、2829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79、282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6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0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00號  判決日期 112/02/06 112/01/11 112/01/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68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0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0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18 112/02/22 112/0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2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3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37號
受刑人黃冠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6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06/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7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217號    判決日期 112/02/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2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1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6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