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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麗芳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陶庭軒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陶庭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不得易科罰金,然受刑人業已就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卷內)可參,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茲審酌附表編號1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編號2至8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編號2至8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附表編號9係犯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附表編號10至11均係犯傷害罪。上開附表編號1至8所示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10年8月間,以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暨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之人格特性、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以及受刑人以書狀即定刑聲請切結書表示「無意見」,爰就附表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附表編號2至9之罪,除宣告之有期徒刑外,另有宣告併科罰金部分,然依聲請書所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上開罰金部分應非本件聲請範圍,自無定執行刑之問題,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陶庭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8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11年4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11年6月9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5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6月15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5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6月15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5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6月15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5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6月15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5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6月15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5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6月15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5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 111年6月15日 9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14日為警查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訴字第1794號 111年4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 111年6月15日 10 傷害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964號 111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964號 111年11月29日 11 傷害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964號 111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1964號 111年11月29日 備註:編號2至8,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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