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薛巧翊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坤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坤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坤霖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均為詐欺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且所侵害之法益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然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受刑人所犯各次行為時間及受刑人犯後態度,及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表示略為:希望法院可以判輕一點等語,有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暨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4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