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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4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劉凱寧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長隆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長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長隆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犯罪,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3月8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且犯罪類型、手法均雷同,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之犯罪有別,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之情,刑罰效果自應予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另佐以附表編號2至6所示數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間至107年1月間 106年5月16日至同年月19日 106年11月間某日至106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115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42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4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71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4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71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4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62號 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5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3日至107年4月1日 108年2、3月間至108年4月12日 108年5月3日至108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42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42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4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56號)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9日至107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4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5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4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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