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萬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萬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余萬全於民國112年7月31日22時9分至1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因違停經警察開罰,明知身著制服之員警周聖評、蘇新程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仍基於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上開員警辱罵「背著槍的流氓」等語,足以貶損其等於社會上之評價,藉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員警周聖評、蘇新程即於112年7月31日22時14分許,在上開地點,依法對於妨害公務之余萬全執行逮捕職務,期間余萬全復基於對依法執行職務時之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在遭逮捕時拒不配合,以手抓掐員警周聖評左手及右手,扭動反抗蘇新程與周聖評上銬,致周聖評受有左手中指挫傷、右手手腕挫傷之傷害;蘇新程受有左膝蓋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周聖評、蘇新程執行職務。
二、案經周聖評、蘇新程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述所引被告余萬全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示各該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應有證據能力。另本院後述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當庭提示令被告辨認或告以要旨並依法調查外,復無證據足證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亦均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余萬全固坦承有對員警說出「背著槍的流氓」等語,及於警員對於被告上手銬時有扭動反抗,致使警員周聖評、蘇新程受有上開手指、手腕、膝蓋等處傷害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妨害公務等犯行,辯稱:是警察用話套其說出上開話,我只是對著空氣說,沒有說警察;且罰單開完後,周警員並沒有叫我離開,蘇警員他不讓我走,他對我上銬很大力、很緊,我當然要掙扎云云。然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因違規停車經警察開罰,明知身著制服之員警周聖評、蘇新程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仍對上開員警辱罵「背著槍的流氓」等語,復於員警周聖評、蘇新程即於上開地點,對於余萬全執行逮捕職務時拒不配合,以手抓掐員警周聖評左手及右手,扭動反抗蘇新程與周聖評上銬,致周聖評受有左手中指挫傷、右手手腕挫傷之傷害;蘇新程受有左膝蓋擦傷之傷害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周聖評、蘇新程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55880號偵查卷第39至40頁、本院卷第90至97頁),且有密錄器譯文、警員蘇新程、周聖評112年7月31日職務報告、周聖評配戴之密錄器檔案擷圖、密錄器光碟、蘇新程與周聖評之傷勢照片等資料附卷足憑(見上開偵查卷第15至16、17、19頁反面至22頁正反面、卷證物袋內光碟)。
㈡被告雖以前開詞語辯護,然據本院勘驗警員周聖評及蘇新程所提供之密錄器檔案(如附件所載)結果,被告確實有對警員說「背著槍的流氓」等語,且於員警告知其妨害公務,並告知其權益時,而對其實施逮捕,即一再掙扎抗拒,顯見被告前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㈢按刑法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以確保公務執行為法益,屬正當之立法目的,惟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犯罪。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惟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並非要求其影響須至「公務員在當場已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之程度,始足該當;亦非要求公務員於面對人民之無理辱罵時,只能忍讓。按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及強度之公權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於人民當場辱罵公務員之情形,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原即得透過其他之合法手段,以即時排除、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擾。是系爭規定所處罰之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應限於上開「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為達成系爭規定立法目的所必要之手段,且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不致違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理由參照)。被告雖辯稱是自言自語、不是罵員警、員警開完單不讓我走云云,然依現場錄影畫面可證,員警周聖評、蘇新程騎乘警用警車、穿著警察制服、印有清楚碩大「警察」字樣之背心,因被告交通違規而在路旁開單取締,員警並無不讓被告離開之言行,被告因遭開單而心生不滿,過程中頻稱員警態度很差、以手機攝錄員警之臉部,稱員警欺負老百姓,員警告知被告可以離開,被告卻不離去,持續與員警爭執,員警當時正是執行巡邏勤務,即使開罰單的程序已經完成,但員警仍須持續進行巡邏勤務、維持公共治安,並非單一的開罰單程序完成就處於非執行公務之狀態,被告竟對著員警周聖評、蘇新程辱稱「背著槍的流氓」,員警周聖評、蘇新程聞言立即執行逮捕,被告不斷扭動、抗拒、拉扯員警周聖評及蘇新程之手部,導致員警周聖評、蘇新程受傷,並仍繼續對員警周聖評及蘇新程稱「你欺負老百姓你流氓啊」、「你帶著槍的人你跟老百姓這樣講話這樣動作嗎」,被告上開言行確實係源於員警周聖評、蘇新程對被告開單舉發、逮捕被告之公務,針對員警配槍為貶抑、指摘員警是流氓,並非單純抱怨或一時情緒反應之習慣性用語,侮辱之時間亦為員警周聖評、蘇新程執行上開公務時,經制止仍不停止,顯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且實際上已妨害員警周聖評、蘇新程公務之執行,均符合上揭憲法法庭判決之審查標準,是本件被告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及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實施強暴脅迫等犯行,事證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妨害公務罪處斷。公訴人雖認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及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2罪間,罪名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法益不同,為數罪應分論併罰。然依前開密錄器光碟影像觀之,被告係於同一時、地,先以言語辱罵蘇新程、周聖評,復於逮捕時對蘇新程、周聖評以不斷扭動、抗拒、拉扯員警周聖評及蘇新程之手部等動作,導致員警周聖評、蘇新程受傷,而施強暴,其所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施強暴犯行,有局部同一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對執行職務之員警當場侮辱並施以強暴,罔顧執勤員警之人身安全,亦有害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性,自屬不該,兼衡其素行非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遭警取締時之情狀及所受刺激、其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不能坦承犯行,參以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從事業務工作、經濟條件很差、離婚、負債、尚有女兒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資料夾名稱:【密錄器】(共4個檔案,畫面日期皆為112年7
月31日)
1.檔名:2023_0731_220739_282(影片長6分59秒)
畫面時間自22:05:39起至22:12:39止,畫面一開始為員
警周員警停車等紅綠燈,而後一路騎乘摩托車至新北市○○區
○○街000號前停下。畫面時間22:07:37起至22:07:58止
,周員警抵達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周員警將機車停靠
路邊,並進入夾娃娃機店內查看情況,看見被告蹲在一台夾
娃娃機檯前拿著塑膠袋將地上紙盒裝入袋中,且在裝完後伸
手至夾娃娃機洞口查看有無其他東西還在洞口內,並欲帶著
塑膠袋及手上物品離去(如附件二編號1至編號3)。自畫面時
間22:07:59起至22:08:52止,周員警跟著被告詢問剛夾
娃娃機店內有無其他人在,且有無看到有人在敲機檯,並詢
問被告是否為檯主,被告並未有明確答覆(如附件二編號4至
編號5)。自畫面時間22:08:53起至22:09:12止,被告再
度回到夾娃娃機店內後走出,另一名員警蘇員警出現,詢問
被告為何敲機檯,被告一直往前走,未正面回應(如附件二
編號6至編號8)。自畫面時間22:09:13起至22:12:39止
,被告將機車停放在紅線上,兩位員警欲開單,被告欲騎乘
機車離開現場,蘇員警叫被告停下,周員警在一旁開罰單,
被告與兩位員警皆有爭執,蘇員警請被告有問題可以去申訴
,被告拿起手機拍攝員警臉部及編號(如附件二編號9至13)
。
2.檔名:2023_0731_221242_283(影片長4分59秒)
影片內容與檔名1之內容為連續錄影錄音。畫面時間自22:1
2:40起至22:17:31止,畫面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周員警開完罰單後,請被告簽名,被告拒簽,周員警請被告
離開。畫面時間自22:14:55起至22:14:56止,被告說員
警們是「背著槍的流氓」,員警立即將其上銬,在上銬期間
被告有持續反抗,最後員警仍有合力將被告上銬(如附件二
編號14至20),雙方對話內容如下:
(對話內容:員警為蘇新程、周聖評,被告為余萬全)
被告:你態度…(臺語)
周員警:余萬全,冷靜一點啦~
周員警:好了~你冷靜一點~好了~余萬全~冷靜一點,跟你說一
下這邊不能停車(臺語),在112年8月3日前,可以去超
商郵局繳納,蘇員警:警察就不是公民喔~
周員警:隨便,你要照就照~開單而已。(臺語)
被告:不要緊啦~(臺語)
周員警:對啊沒關係,開單而已。(臺語)
蘇員警:他資料留下來,我們等一下看監視器看是誰拍的。
被告:沒關係,我不要給你簽名,你自己…(臺語)
蘇員警:那麼緊張那麼…
周員警:不用用丟的啦~我好好拿給你你用丟的。(臺語)
被告:我拿給你~(臺語)
周員警:沒有~你用丟的ㄟ。(臺語)
被告:我用丟?什麼用丟的?用丟的是丟在地上。(臺語)
周員警:用丟的丟給我啊,你沒有要簽、沒有要收轟?好,我
已經跟你說囉~(臺語)
被告:還有啊~對啊~(臺語)
蘇員警:你就繼續拍啊。
被告:警察隨便開單、亂開單。
周員警:亂開單?紅線~這紅線耶!(臺語)
被告:這什麼?(臺語)
周員警:紅線啊。(臺語)
被告:…(聽不清楚)
周員警:你對我怎樣啦?(臺語)
被告:你沒開嘛? (臺語)
周員警:好啦~不要在那邊說什麼!不用講那個,我開完了。(臺
語)
被告:警察亂開單。
周員警:是喔~紅線ㄟ~(臺語)
被告:紅線也不開單,那邊也是紅線不開單。
周員警:好啊你要檢舉我就…(臺語)啊不用特別放大員警的臉
轟~
蘇員警:怎樣?
被告:怎樣~你要怎樣啦?
蘇員警:我沒有要怎樣,我說怎樣啊?
被告:啊你要怎樣嘛?
蘇員警:我沒有要怎樣我說怎樣啊?
被告:沒有怎樣你問我你口氣很差~你態度就很…
蘇員警:我口氣哪有很差?
周員警:你一下說我們口氣好一下說口氣差,好了你沒事可以
離開了。
蘇員警:你莫名其妙耶。
周員警:好了你沒事可以離開了。
被告:喔好帥的警察喔~
周員警:不用這樣子針對臉部放大啦。
蘇員警:對啊~謝謝轟。
被告:謝謝啦~不錯不錯。
周員警:好啦余萬全,沒事可以離開了。
蘇員警:你態度比較差耶~
被告:你態度再差一點沒關係啊!(臺語)
蘇員警:你現在口氣比較差耶。
被告:我態度?我笑笑的跟你講話耶?(臺語)阿sir~
蘇員警:啊你有本事就錄自己的臉啊好不好?阿不然你轉換前
置鏡頭錄自己的
臉啦~
周員警:好啦ㄟ沒事就離開了~啊你幹嘛放大我們的臉?
被告:幹嘛~我又沒有你長帥臉。我沒有長得帥阿~你那麼帥。
蘇員警:你的臉好兇喔。
周員警:好啦沒事離開了余萬全~
蘇員警:啊你是公民我不是公民喔?
被告:只會欺負老百姓而已。。
蘇員警:欺負老百姓我也是老百姓啊~
被告:你是老百姓啦~對啦對啦~「背著槍的流氓」。
周員警:講什麼?(臺語)
蘇員警:你現在說什麼~
被告:你打我~(臺語)
周員警:下來。
蘇員警:下來。
周員警:你剛剛說什麼?
蘇員警:上銬。
被告:上銬。
周員警:10,派一台車過來。
蘇員警:手放開喔~不然會斷喔~手放開,真的啦!
周員警:你剛剛罵我們什麼?
被告:我哪有罵你什麼?
周員警:你剛剛說背著槍的什麼?
蘇員警:放開啦~你放開啦~來我跟你講,你涉嫌妨礙公務,1.
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我意思而為陳述,2.得選任辯
護人,如為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
律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周員警:配合喔~你要不要配合?現在時間22點16分。
蘇員警:來~你要不要配合?
被告:你真的要銬喔?(臺語)
周員警:啊你剛剛罵我們什麼?
被告:誰罵你?我有罵你嗎?
周員警:啊現在又說沒有了。
被告:我哪有罵你?
周員警:好啦~你剛剛說什麼你自己知道。
蘇員警:手上來啦~
被告:手上來幹嘛?
蘇員警:上來了啦。
被告:你銬我是什麼意思?
蘇員警:蝦~啊你罵我流氓什麼意思?
被告:我罵你流氓?
蘇員警:對啊你罵我流氓。
周員警:好啦ㄟ~趴下去,你如果不配合要使用辣椒水囉~
蘇員警:下來。
被告:很兇(臺語)。
蘇員警:下來啦好不好?你要拿什麼?
被告:拿手機啦~拿什麼!
蘇員警:你現在不能動。趴下~我叫你趴下你沒聽到是不是?
被告:……(聽不清楚)的…也是這樣。(臺語)
周員警:手上來,不要反抗,手上來啦~
蘇員警:上來啦~叫你上來沒上來。
被告:兩個警察欺負一個人。(臺語)
蘇員警:上來。
被告:欺負百姓。
蘇員警:上來。
周員警:手上來,配合。
被告:欺負老白姓轟?
蘇員警:啊你就上來啊~你控制他另外一手。
被告:你輕一點我會動嗎?(臺語)
蘇員警:啊你就上來啊。
被告:你就銬著了是想要怎樣啦?(臺語)
蘇員警:啊另外一隻手嘛。
被告:等一下等一下~(臺語)
周員警:你要幹嘛?你在幹嘛?
被告:用手錶你沒有看到喔?
周員警:手背後面。
蘇員警:手背後面啦~
周員警:從剛剛有好好跟你講喔~還敢罵什麼…
被告:我有罵你~我有對你怎樣嗎?(臺語)
蘇員警:銬前面銬前面。
被告:我有帶武器嗎?你們這樣動我什麼意思?(臺語)
周員警:銬起來,直接銬起來。啊你剛剛罵我們什麼?
蘇員警:手放開~
被告:誰罵你們什麼?
蘇員警:喔你手很濕耶。
被告:啊流汗當然很濕。(臺語)
周員警:啊你在反抗什麼?
被告:誰在反抗啊~
周員警:你在那邊出力。
被告:你們無理取鬧。
周員警:誰無理取鬧?
蘇員警:轟~你真的很煩耶!你一定要…怎樣,過來啦~
周員警:你現在在怎樣,反抗是不是?你在反抗是不是?
被告:(聽不清楚)…老白姓耶!欺負老百姓很厲害喔~
周員警:快一點啦~
被告:你把我的東西這樣~你們兩個警察欺負一個百姓轟?你們
欺負老百姓
轟?(臺語)
周員警:手上來不要反抗。
被告:我是對你們怎樣是不是?你們把我綁起來還叫我不要反
抗。(臺語)
周員警:不要拉我的手。不要再拉我的手囉~
被告:你們警察很兇耶~(臺語)
周員警:你在攻擊我是不是?
被告:我攻擊你是你攻擊我。
周員警:那你拉我的手幹嘛?
被告:你攻擊我。
蘇員警:你啦我手幹嘛~
被告:你攻擊我~
(二)資料夾名稱:【22密錄器】(共5個檔案,畫面日期皆為112
年7月31日)
1.檔名:2023_0731_222906_064(影片長4分59秒)畫面時間自2
2:29:05起至22:34:03止,畫面為新北市○○區○○路000號
前。被告將機車停靠在紅線區,蘇新程員警(以下稱蘇員警)
請被告交出駕照欲開罰單,被告將機車向後移開欲離去,雙
方因講話態度有所爭執。
2.檔名:2023_0731_223407_065(影片長4分59秒)影片內容與
檔名1之內容為連續錄影錄音。畫面時間自22:34:05起至2
2:39:05止,畫面為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此時周聖評
員警(以下稱周員警)已開完單,請被告可以離去。被告於22
:34:45至22:34:46間,說員警們是「背著槍的流氓」,
員警們立即將其上銬,在上銬期間被告有持續反抗,最後員
警們仍有合力將被告上銬(如附件一編號1至6),雙方對話內
容如下:
(對話內容:員警蘇新程、周聖評,被告為余萬全)
被告:又在差了…(被告拿起手機朝員警臉部錄影)
蘇員警:我態度哪有差?
周員警:好了沒事可以離開了啦~
被告:喔好帥的警察喔~
周員警:不用這樣子針對臉部放大啦。
蘇員警:對啊~謝謝轟。
被告:謝謝啦~不錯不錯。
被告:啊你不就態度再差一點?(臺語)
周員警:好啦余萬全,沒事可以離開了。
蘇員警:你態度比較差耶~
被告:你態度再差一點沒關係啊!(臺語)
蘇員警:你現在口氣比較差耶。
被告:我態度?我笑笑的跟你講話耶?(臺語)阿sir~
蘇員警:啊你有本事就錄自己的臉啊好不好?阿不然你轉換前
置鏡頭錄自己的
臉啦~
被告:幹嘛~我又沒有你長帥臉。我沒有長得帥阿~你那麼帥。
蘇員警:你的臉好兇喔。
周員警:好啦沒事可以離開~
蘇員警:啊你是公民我不是公民喔?
被告:只會欺負老百姓而已。。
蘇員警:欺負老百姓我也是老百姓啊~
被告:你是老百姓啦~對啦對啦~「背著槍的流氓」。
周員警:講什麼?(臺語)
蘇員警:你現在說什麼~
被告:你打我~(臺語)
周員警:下來。
蘇員警:下來。
周員警:你剛剛說什麼?
蘇員警:上銬。
被告:上銬。
周員警:10,派一台車過來。
蘇員警:手放開喔~不然會斷喔~手放開,真的啦!
周員警:你剛剛罵我們什麼?
被告:我哪有罵你什麼?
周員警:你剛剛說背著槍的什麼?
蘇員警:放開啦~你放開啦~來我跟你講,你涉嫌妨礙公務,1.
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我意思而為陳述,2.得選任辯護人,如
為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律得請求法律扶助
者,得請求之。
周員警:配合喔~現在時間22點16分。
蘇員警:來~你要不要配合?
被告:你真的要銬喔?(臺語)
周員警:啊你剛剛罵我們什麼?
被告:誰罵你?我有罵你嗎?
周員警:啊現在又說沒有了。
被告:我哪有罵你?
周員警:好啦~你剛剛說什麼你自己知道。
蘇員警:手上來啦~
被告:手上來幹嘛?
蘇員警:上來了啦。
被告:你銬我是什麼意思?
蘇員警:蝦~啊你罵我流氓什麼意思?
被告:我罵你流氓?
蘇員警:對啊你罵我流氓。
周員警:好啦ㄟ~趴下去,你如果不配合要使用辣椒水囉~
蘇員警:下來。
被告:很兇(臺語)。
蘇員警:下來啦好不好?你要拿什麼?
被告:拿手機啦~拿什麼!
蘇員警:你現在不能動。趴下~我叫你趴下你沒聽到是不是?
被告:……(聽不清楚)的…也是這樣。(臺語)
周員警:手上來。
蘇員警:上來啦~叫你上來沒上來。
被告:兩個警察欺負一個人。(臺語)
蘇員警:上來。
被告:欺負百姓。
蘇員警:上來。
周員警:手上來,配合。
被告:欺負老白姓轟?
蘇員警:啊你就上來啊~你控制他另外一手。
被告:你輕一點我會動嗎?(臺語)
蘇員警:啊你就上來啊。
被告:你就銬著了是想要怎樣啦?(臺語)
蘇員警:啊另外一隻手嘛。
被告:等一下等一下~(臺語)
周員警:你要幹嘛?你在幹嘛?
被告:用手錶你沒有看到喔?
周員警:手背後面。
蘇員警:手背後面啦~
周員警:從剛剛有好好跟你講喔~還敢罵什麼…
被告:我有罵你~我有對你怎樣嗎?(臺語)
蘇員警:銬前面銬前面。
被告:我有帶武器嗎?你們這樣動我什麼意思?(臺語)
周員警:銬起來,直接銬起來。啊你剛剛罵我們什麼?
被告:誰罵你們什麼?
蘇員警:喔你手很濕耶。
被告:啊流汗當然很濕。(臺語)
周員警:啊你在反抗什麼?
被告:誰在反抗啊~你們無理取鬧。
周員警:誰無理取鬧?
蘇員警:轟~你真的很煩耶!你一定要…怎樣,過來啦~
周員警:你現在在怎樣,反抗是不是?你在反抗是不是?
被告:(聽不清楚)…老白姓耶!欺負老百姓很厲害喔~
周員警:快一點啦~
被告:你把我的東西這樣~你們兩個警察欺負一個百姓轟?你們
欺負老百姓轟?(臺語)
周員警:手上來不要反抗。
被告:我是對你們怎樣是不是?你們把我綁起來還叫我不要反
抗。(臺語)
周員警:不要拉我的手。不要再拉我的手囉~
被告:你們警察很兇耶~(臺語)
周員警:你在攻擊我是不是?
被告:我攻擊你是你攻擊我。
周員警:那你拉我的手幹嘛?
被告:你攻擊我。
蘇員警:起來啦~
被告:啊你給我銬這麼用力~請問一下我有犯罪嗎?(臺語)
周員警:你犯罪啦~
被告:犯什麼罪?
周員警:你罵我流氓啊。
被告:誰罵你流氓?
蘇員警:你罵我流氓啊~我有錄音啊!
被告:你有錄音?
蘇員警:對啊。
被告:你們警察欺負老百姓還錄音?
蘇員警:對啊,起來。
周員警:學長現在要做…(聽不清楚)
被告:…(聽不清楚)
蘇員警:起來啦~叫你起來坐在那邊聽不懂是不是啦~你要坐在
路中間是不是?
被告:你給我的車用成這樣?(臺語)
蘇員警:好啦~你自己用的啊~
被告:我自己用的?(臺語)
蘇員警:對啊。
被告:你把我擠下來你說我用的~喔都流血了(臺語)
蘇員警:流血了我也流血了啊。(臺語)
被告:你真的很兇。(臺語)
蘇員警:我很兇?沒有啦~(臺語)
被告:你很兇~你這樣欺負老百姓不行。(臺語)
蘇員警:我也是老百姓啊。
被告:不要緊~(臺語)你老百姓?
蘇員警:對啊呵呵呵~我鑰匙幫忙拿一下。
被告:你把老百姓當成什麼?(臺語)
蘇員警:蛤?啊你罵我流氓是怎樣?
被告:你欺負老百姓你流氓啊。
蘇員警:我哪有欺負你?
被告:你沒有欺負我嗎?
蘇員警:我哪有欺負你?
被告:你帶著槍的人你跟老百姓這樣講話這樣動作嗎?
蘇員警:啊你這樣子這麼強硬…
被告:你用惡勢力打我你不是嗎?
蘇員警:我哪有惡勢力打你啊?我有打你嗎?我沒有打你喔!你
最好不要亂講話喔~你現在講的話一切都在侮辱我喔~
被告:我侮辱你?對~你沒有打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