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9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莊惠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建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建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諸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另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參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數罪應定執行刑,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之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4月21日23時3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947號 112年10月2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947號 112年11月28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年。 110年4月13日13時29分許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85號 112年10月26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24號 113年2月21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6月7日16時許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137號 112年12月29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137號 113年2月1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99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