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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6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黎錦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信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明犯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附表二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亦分別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林信明因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數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均為上開附表一、附表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經參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附於本院卷),及審酌受刑人於附表一、附表二各次犯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免失之過苛。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受刑人林信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1.有期徒刑3月 2.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1.有期徒刑2月,2次 2.有期徒刑4月 2.有期徒刑3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07.02.21時57分許 1.110.10.18  2.110.10.18 110.12.19.-111.03.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1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42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9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3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30號  判決日期 111/01/27 111/04/26 111/10/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9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3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1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22 111/06/01 111/1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9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71號   新北地院111聲字19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11執更2178)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等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1.有期徒刑3月,2次 2.有期徒刑4月,2次 3.有期徒刑6月 4.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10.04-111.01.07 111.02.11 111.02.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8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44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6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7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70號  判決日期 111/10/27 111/11/30 111/12/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7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2/07 112/01/04 112/0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05號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11.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判決日期 112/04/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66號   
附表二:
受刑人林信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拘役部分)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1.拘役20日 2.拘役30日 3.拘役40日 (應執行拘役8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0.06.17 2.110.12.02 3.111.01.06 110.07.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8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15號   判決日期 112/04/25 112/06/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5/31 112/07/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6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6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869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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