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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5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樊季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鈺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鈺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鈺智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蘇鈺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未逾有期徒刑6月部分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4年度執聲字第2574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應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侵占犯行之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性質相同,而附表編號2之犯行係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並轉匯贓款,附表編號1另有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性質不同之剝奪行動自由之犯行,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2罪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2罪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卷附本院刑事庭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綜合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蘇鈺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剝奪行動自由 洗錢防制法 詐欺、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05/15、109/08/04 112/03/02 111/03/某日、 111/12/13-111/12/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6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657、7522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7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37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69號 113年度易字第1508號  判決日期 113/01/16 113/11/13 114/05/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37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69號 113年度易字第15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05 113/12/25 114/07/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0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101號
受刑人蘇鈺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某日至111年1月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7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08號    判決日期 114/05/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5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7/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10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5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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