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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О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О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三三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

丙○○攜帶兇器竊盜,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實

一、丙○○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甲○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八十二年七月七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於八十二年一月三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確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六年二月,甫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丙○○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四十三號五樓,見乙○○位於該址住處廚房旁窗戶未關,竟打開窗戶以其在上址隔壁工地所取得之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之鋸子乙把,伸入窗戶內推開廚房門侵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自內部樓梯至四樓房間,竊取屋內財物黃金元寶一個、面額新臺幣(下同)六千五百元支票一張、手錶一只、十八K金項鍊一條、現金九千四百五十元、便帽一頂、口罩一個,得手後,適乙○○返家發現屋內有人影晃動,即至同址一樓通知其小叔丁○○前來協助逮捕,丙○○隨即自廚房內拿起乙○○所有之菜刀乙把,藏匿於房間衣櫥內,於乙○○、丁○○打開衣櫥查看時,丙○○竟為脫免逮捕,持菜刀砍傷丁○○右手掌後逃逸,造成丁○○受有右手掌撕裂傷、併肌腱、肌肉斷裂之傷害。乙○○、丁○○自後追趕,並高喊搶劫,經警及民眾於同日中午十二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七十二巷十二號前逮捕到案,並自其身上起出黃金元寶一個、面額六千五百元支票一張、手錶一只、十八K金項鍊一條、現金九千四百五十元、帽子一頂、口罩一個及在現場查獲鋸子、菜刀等物。

二、案經被害人丁○○訴請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及丁○○於警訊及甲○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台北縣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贓證物品清單、慶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乙紙及現場照片八幀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鋸子一把,推開廚房門後侵入其內竊盜,又因脫免逮捕,當埸對丁○○施以強暴成傷,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情形,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準加重強盜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非專指以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論,故同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指自始犯強盜罪而言,即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者,亦包括之,如此項準強盜有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條論處,併此敘明(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三號判例參照)。公訴意旨漏未敘明被告有攜帶兇器之事實,而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準加重強盜及傷害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應從較重之準加重強盜罪處斷(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三四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準加重強盜及傷害二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亦有未洽,併此敘明。再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現假釋保護管束中,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憑,詎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假釋中再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

三、扣案之鋸子一把,乃隔壁工地所有之物、菜刀一把乃被害人乙○○所有之物,均非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及乙○○供明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應由移案機關另行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嘉欣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毛 崑 山

書記官 章 宏 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О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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