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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江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54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5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2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3 月23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108 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109 號、93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14日以94年度簡字第456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94年12月12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16日以94年度訴字第1723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95年1 月23日確定,上開兩案罪刑,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61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95年9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載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7 月17日下午3 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附近某處,以吸食器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6年7 月17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18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一組,且經警採集尿液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藥物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 月6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代碼對照表各一件。

㈢扣案之吸食器一組。

㈣卷附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各一件、查獲物品照片一幀。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14日以94年度簡字第456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94年12月12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16日以94年度訴字第1723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95年1 月23日確定,上開兩案罪刑,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61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95年9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前曾有毒品前科,仍不知警惕,竟又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惟其於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4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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