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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6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6 所示之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 、7 、8 、9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5 、6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盜匪 │恐嚇危害安全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刑法第305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款 │ │2項 │├───────┼────────────┼───────────┼────────────┤│ 犯 罪 日 期 │77年6月間至78年2月26日 │77年6月間至78年2月26日│93年11月7日 ││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3584號 │78年度偵字第3584號 │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8號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 │78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 │78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 │94年度簡字第303號 ││事實審├───┼────────────┼───────────┼────────────┤│ │判決日│78年10月4日 │78年10月4日 │94年1月31日 ││ │期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79年度台上字第66號 │79年度台上字第66號 │94年度簡字第303號 ││判 決├───┼────────────┼───────────┼────────────┤│ │判決確│79年1月11日 │79年1月11日 │94年11月11日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壹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 │恐嚇危害安全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新臺幣15萬元 │ │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刑法第305條刑法第216條 ││ │條第4項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6月初 │91年10月15日 │93年11月7日 ││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2575號 │92年度偵字第2575號 │年度偵字第17020號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 │94年度訴緝字第73號 │94年度訴緝字第73號 │94年度簡字第4907號 ││事實審├───┼────────────┼───────────┼────────────┤│ │判決日│94年12月22日 │94年12月22日 │94年11月17日 ││ │期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94年度訴緝字第73號 │94年度訴緝字第73號 │94年度簡字第4907號 ││判 決├───┼────────────┼───────────┼────────────┤│ │判決確│95年1月23日 │95年1月23日 │94年12月22日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殺人未遂 │無故寄藏手槍 │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年4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1條第2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7條第4項 │ │├───────┼────────────┼───────────┼────────────┤│ 犯 罪 日 期 │84年10月20日 │83年12月底及84年初 │84年10月22日至84年10月26││ │ │ │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4││ │年度偵字第25958號 │84 年度偵字第25958號 │年度偵字第25958號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93年度上更字第117號 ││事實審├───┼────────────┼───────────┼────────────┤│ │判決日│92年7月17日 │92年7月17日 │93年6月15日 ││ │期 │ │ │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93年度上更字第117號 ││判 決├───┼────────────┼───────────┼────────────┤│ │判決確│92年10月27日 │92年10月27日 │93年7月15日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林伯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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