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又如附表所列各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4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罪 名 │變造特種文書 │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攜帶兇器於夜間│行使偽造私文書││ │ │毒品 │毒品 │侵入有人居住之│ ││ │ │ │ │建築物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叁佰元折算壹日│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2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216條、 ││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項 │項第1、3款 │第210條 │├───────┼───────┼───────┼───────┼───────┼───────┤│ 犯 罪 日 期 │94年10月20日 │94年4月間某日 │94年7月1日起至│94年11月21日 │94年11月21日 ││ (民國) │ │起至同年11月20│同年11月20日止│ │ ││ │ │日止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 │94年度核退毒偵│94年度核退毒偵│94年度偵字第 │94年度偵字第 ││ │ │13190、13191號│字第2344、6344│字第2344、6344│20389號 │20389號 ││ │ │ │、6381、6867、│、6381、6867、│ │ ││ │ │ │7029號 │7029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 │ │院 │ │ │院 │院 ││事 ├────┼───────┼───────┼───────┼───────┼───────┤│實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 │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 │94年度訴字第 ││審 │ │1859號 │3636號 │3636號 │3117號 │3117號 ││ ├────┼───────┼───────┼───────┼───────┼───────┤│ │判決日期│96年2月13日 │95年12月7日 │95年12月7日 │95年5月19日 │95年5月19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 │ │院 │ │ │院 │院 ││判 ├────┼───────┼───────┼───────┼───────┼───────┤│決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 │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 │94年度訴字第 ││ │ │1859號 │3636號 │3636號 │3117號 │3117號 ││ ├────┼───────┼───────┼───────┼───────┼───────┤│ │確定日期│96年3月9日 │96年1月4日 │96年1月4日 │95年8月24日 │95年8月24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款 │款 │款 │款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又││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 │銀元叁佰元即新│銀元叁佰元即新│罰金,以銀元叁│銀元叁佰元即新│罰金,以銀元叁││ │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佰元即新臺幣玖│臺幣玖佰元折算│佰元即新臺幣玖││ │壹日。 │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