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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0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08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5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零叁零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零零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壹支、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爰補充「甲○○曾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85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7年8 月15日,以87年度偵字第15341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戒治,戒治成績評定為合格,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348號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於88年11月30日停止戒治出所,於89年3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戒治執行完畢,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94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93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㈡㈢案件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於90年5 月30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並於90年10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戒治成績評定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65 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92年8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戒治執行完畢,同案件並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4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㈣㈤二案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於94年2 月28 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5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因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條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語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竟猶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未知所戒慎,兼衡其犯罪動機、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03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028公克),因前開包裝袋1 只與其內之毒品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二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扣案吸食器1 支及玻璃球1 個,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12公克),因與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涉,而係檢察官另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3671 號)偵查被告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案件之重要證物,爰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 明 偉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08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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