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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8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81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貳捌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袋拾伍個、分裝器壹支、夾鍊袋壹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6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22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嗣於95年11月6 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免予繼續執行戒治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10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46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同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7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6年1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另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5 月25日18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38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用火燒烤成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共計淨重1.3 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分裝袋15個、分裝器1 支、夾鍊袋1 個、玻璃球吸食器1 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 份,及現場照片12幀。

㈢、扣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合計驗餘淨重1.2808公克)、及分裝袋15個、分裝器1 支、夾鍊袋1 個、玻璃球吸食器1 個。

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465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犯本罪,足見其仍未戒除毒癮,兼衡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實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自白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合計驗餘淨重1.2808公克),屬第2 級毒品(其內毒品與外袋無法析離完盡,應概認屬查獲之毒品),不問屬何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分裝袋15個、分裝器1 支、夾鍊袋1 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均係被告所有,且為供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惟其僅係日常用品臨時替代使用之物,就其性質上或使用上,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剪刀2 支,雖係被告所有,惟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供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81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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