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2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32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98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組員陳豐盛」之名片壹紙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7 年6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8年8月27日13時30分許,在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1號之亞東紀念醫院內,見乙○○陪同保險客戶就醫,遂上前攀談,竟基於冒用公務員官銜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公然向乙○○佯稱:伊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組員陳豐盛,有管道處理交通事故云云,並提出印有前揭公務員官銜之「陳豐盛」名片,以取信於乙○○,然適有先前遭甲○○以同一手法詐騙之侯宜妏行經該地,當場識破甲○○詐騙手法並報警處理,甲○○遂遭警當場查獲而未得逞,並扣得其所有,供本件犯行使用之「陳豐盛」名片1 紙。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乙○○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其遭詐騙之情節甚詳,核與證人侯宜妏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其當場揭穿被告之詐欺犯行及曾遭被告以同一手法詐欺之過程相符,另有扣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組員「陳豐盛」之名片1 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及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9 條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罪及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以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於行騙之時同時觸犯冒用公務員官銜罪,故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再查,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於97年6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已對被害人乙○○著手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幸恰巧亦同曾遭被告詐騙之侯宜妏行經該地,當場揭穿其犯行,始未得逞,應依未遂犯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已有上開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正值青壯卻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致財富,率爾冒用公務員官銜行騙,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並表悔意,又於行騙得手前即遭識破,因此未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公訴人請求量處有期徒刑1 年,核屬過重,附此敘明。扣案之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組員陳豐盛」之名片乙紙,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159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9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2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