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蘇揚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92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729、4158號),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0.9218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貳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0.9218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貳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一)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8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2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1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57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497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1年6 月25日因停止其處分出所,嗣於91年11月25日期滿前未經撤銷上開保護管束,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該次犯行並經起訴,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2年2 月25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三)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2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四)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96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五)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94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六)95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36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三)至(六)部分所示之4 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03 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3 月、2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且就(三)、(五)、(六)所示已減刑之3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接續執行,於96年2 月7 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又因於保護管束期間為後開(七)部分所示之犯行,嗣經撤銷保護管束,並於96年7 月16日期滿執行完畢;(七)96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於98年3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為下列2 次犯行:

(一)於99年2 月28日13、14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3 月1 日3 時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至警局配合驗尿,尿液送驗後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於99年3 月16日10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40之2 號3 樓住處內,以相同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3 月17日21時2 分許,因形跡可疑為警在臺北縣新莊市○○路763 巷5 號前攔查,後在該址地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0.9218公克),甲○○並向警方供明有於上開時、地為該次施用毒品犯行,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而受裁判,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甚詳;而被告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之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一情,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J0000000)、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在卷可稽。另扣得疑似毒品之白色透明結晶2 包,經送鑑定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驗餘淨重共0.921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4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992210 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查,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資為斷罪科刑之基礎。被告有事實欄所載施用毒品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則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稱「5 年後再犯」之情形,檢察官自應依法追訴(參看最高法院95年5 月9 日95年度第7 次及97年9 月9 日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本件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前案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先後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本件被告於99年3 月17日23時許,在警詢製作筆錄時向警方供明有事實欄一、(二)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配合採尿送驗而受裁判,就其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1 次部分,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二)科刑:審酌被告業經數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矯治程序,且前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科(見上開前案紀錄表),竟不知警惕,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次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衡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本件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份係屬自首,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0.9218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 個,皆係被告所有便於攜帶上開毒品及防潮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爰皆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2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