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前者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8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後,再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600號裁定與後者所減之刑合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86號、96年度訴字第4397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6 月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25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8年1 月12日,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受刑人於97年10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 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703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10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10月4 日,亦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