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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96年1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有如下應執行之前科:㈠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㈡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135號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嗣上開㈠、㈡兩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㈢又於同年間因竊盜、偽造署押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另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㈤又於96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73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㈤所示之罪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08號刑事裁定將㈠、㈡、㈢及㈤所示之宣告刑各減為有期徒刑4 月、4 月又15日、3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並與不應減刑之㈣所示之宣告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年3 年3 月確定;惟因上開㈠所示之罪刑嗣經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非字第145 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諭知公訴不受理,故上開業經減刑之㈡、㈢、㈤之罪與不應減刑之㈣之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嗣於96年1 月30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99年7 月1 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7 條之2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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