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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8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8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前者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8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後,再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600號裁定與後者所減之刑合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86號、96年度訴字第4397號、97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6 月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25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8年1 月12日,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受刑人於97年10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 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703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10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10月4 日,亦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8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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