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32號
- 原告
- 李庚翰
- 被告
- 李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移除刊登於YouTube 網站,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影片及文字。
三、被告應使用名稱為「如意郎君」之遊戲角色,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連續三日於午後九時張貼於完美世界0Online (伺服器:月詠雲歌)之「世界頻道」。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包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即除實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參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判例意旨)。是以,當事人間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謂之因侵權行為涉訟,而管轄權之有無,自應依據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按前揭法律管轄規定以定其侵權行為地或結果地,並進而認定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網際網路上張貼輕蔑及侮辱原告意涵內容之貼文,使其名譽受到貶抑而減損其社會評價,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被告即得預見其發表之言論將因網路之傳播而散布並擴及至原告之住所地,易言之,其行為時即可預見原告之住所地亦為被告上開行為之結果發生地,則原告主張其於新北市永和區獲悉被告所發表之言論,亦不失為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移除其使用名稱為「訟棍開庭還帶奶瓶」之帳號刊登於YouTube 網站,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及文字,並使用同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七日。㈢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使用名稱為「如意郎君」之遊戲角色,連續三日於午後九時張貼於完美世界2 Online(伺服器:月詠雲歌)之「世界頻道」。嗣原告數次變更第一項聲請請求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最後於110 年1 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當庭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其中1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5 萬元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有民事起訴狀、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本院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證(本院卷一第11頁、卷二第155 頁、第207 頁)。原告前開所為訴之變更均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雙方同為遊戲新幹線股份有限公司所營線上遊戲「完美世界0 Online」(下稱完美世界)之玩家。原告於104 年間因被告盜取原告完美世界遊戲帳號內之虛擬寶物,對被告對於刑事告訴。嗣被告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雙方達成和解,花蓮地方檢察署對被告為一年之緩起訴處分,雙方因此存有舊隙。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後,即自107 年12月30日起,陸續以其名稱為「漏尿的內褲玄」之YouTube 帳號,發表以原告所使用之完美世界遊戲角色(名稱為劍神不敗、終極劍神、天譴、爺你惹不起)為主要內容之對戰影片,並添加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所示如「傻子(仔)」、「腦包」、「可悲的台大生」、「腦子被越打越壞」、「訟棍」等諸多辱罵之文字明指或影射原告。嗣於108 年6 月26日午後6 時許,原告於進行完美世界遊戲對戰(伺服器:月詠雲歌)時,恰遇被告,被告竟當場於公開頻道以其ID「如意郎君」之角色辱罵原告「訟棍」、三字經、指摘不實之事如附表三編號8至9 所示,原告之3 名友人、被告同公會組織玩家約5 至6人及其他非對戰玩家,皆在場目睹上開內容。被告更於隔日即108 年6 月27日在上開YouT ube帳號發布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影片名稱,內容為昨日場景,並敘及「ㄏㄏ笑死這訟棍到底在幹嘛你媽的笑死我」等言詞,迄今該影片瀏覽人數已逾1200人次。原告乃於同日具狀向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被告則於發表上開6 月26日之影片後,於遊戲中持續以「訟棍」一詞代稱原告為謾罵、不實指述。又新北地檢署受理原告提出之告訴後,於108 年7 月24日傳喚雙方到庭訊問,被告庭畢後仍不思收斂,翌日即同年7 月25日於遊戲中公開頻道向人傳述有關昨日庭訊之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不實內容,經原告之友人當場目睹並拍照截圖予原告,而為原告所知悉。其後被告乃變本加厲,竟以曾與原告開庭一事為題材,不斷在公開頻道對原告為謾罵、不實指述,內容包括:「訟棍」、「傻逼」及遭被告捏造改編原告在偵查庭上敘述如附表三編號13至65所示內容。原告前開提出之告訴,檢察官認原告遊戲角色與現實身分之連結不足,尚未達於眾所周知之程度,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108 年10月28日收受該不起訴處分書後,益加猖狂,續將雙方訴訟之內容為誇大不實改編,以其相同遊戲角色發表於遊戲公開頻道,以貶損原告名譽,內容如附表三編號66至306 所示,並以前開YouTube 帳號陸續發表相關貶損原告名譽之影片與內容,如附表三編號213 、214 、252 、287 、293 、303 所示,更將其Youtube 帳號名稱修改為「訟棍開庭還帶奶瓶」以對原告為不實指述並吸引觀眾。
㈡、完美世界之遊戲中,因玩家往往經由如LINE等通訊軟體、網聚等活動而知悉彼此現實身分,且原告從事此遊戲已逾十年,逾遊戲中有眾多網聚、買賣、語音交流等活動而相互知悉彼此真實身分之朋友,原告經營之遊戲Youtube 頻道亦廣為此遊戲玩家全群所知悉,則被告辱罵原告之言詞,透過點出原告之帳號名稱、身分學歷特徵(台大法律系畢業)、原告本名(李先生、訟棍庚)、住居所(秀朗路、中永和)、雙方有訴訟關係之事實等,縱未達使任何不相干之第三人玩家皆能知悉其係針對原告為謾罵等之程度,惟已足以使遊戲中與原告現實相熟眾友人群,及其他知悉原告身分背景之網友,得以知悉係貶抑原告名譽,對原告現實名譽權實已造成重大侵害。且原告與被告同為專於YouTub e發布完美世界遊戲影片,並留言與其他玩家互動之知名頻道經營者(被告之頻道名稱目前為「訟棍開庭還帶奶瓶」,迄今有460 名訂閱者,共發布過226 部影片,平均每部影片瀏覽次數逾千;原告之頻道名稱目前為「Fighting Master 」,迄今有180 名訂閱者,共發布過261 部影片,平均每部瀏覽次數總瀏覽亦達數百至千,總瀏覽次數達175,378 次),則依日常社會經驗,以雙方之曝光度而言,被告多次辱罵、誹謗之影片實已對於原告名譽權造成重大侵害,尤有甚者,更因被告之不實指述,原告現於遊戲中時常收到第三人引用被告之言語,為惡意之攻擊謾罵,使原告感身心俱疲,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失8 萬元。另原告自99年註冊完美世界「劍神不敗」之刺客角色帳號至今已近十年,並持續深耕於本遊戲(包含金錢、時間上之大量投入),屢次在遊戲中所舉辦之官方活動獲得名次,該帳號戰力之客觀市價,如以臺灣最大虛寶交易網「8591寶物交易網」之行情估計,已逾20萬元之價額。原告因於遊戲中不斷受到被告惡意騷擾,而擬將帳戶出售予其他玩家,惟因被告迄今始終拒為道歉、未移除相關影片及更改其不雅名稱、未於遊戲中公開澄清先前對原告之不實指述,甚至持續對開原告帳號之試玩者為言語攻擊,致原告帳戶價值下降,難以出售,產生財產上之損失。又聲請人於遊戲中經營出售遊戲幣之業務,惟因被告不斷謾罵,貶損原告信用,至原告難以出售或必須降低幣值求售,共計發生財產上之損失7 萬元等語。
㈢、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條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併予主張而為選擇合併,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其中1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5 萬元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移除其使用名稱為「訟棍開庭還帶奶瓶」之帳號刊登於YouTube 網站,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及文字,並使用同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七日。㈢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使用名稱為「如意郎君」之遊戲角色,連續三日於午後九時張貼於完美世界2 Online (伺服器:月詠雲歌)之「世界頻道」。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斷章取義的提出只有被告攻擊原告的截圖,刻意隱瞞原告在跟被告互相對罵的事實。原告曾於完美世界以其遊戲帳戶主動以娘砲之侮辱行言語攻擊被告,且原告曾將兩造LINE通話內容錄音,並製作標題為被告口吃等語之影片發布於於YOUTUBE 平台。原告遊戲帳號價值下跌是因為原告不願意再花時間及金錢在遊戲上,與被告之行為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網頁位置登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貼文內容(下稱系爭內容)等情,有網頁截圖照片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93至190 頁、第295 至345 頁),且為被告所自承在卷(本院卷一第374 頁),自堪信為真實。次查,證人于証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遊戲中認識原告,跟原告在現實中是朋友,在遊戲中知道被告這個人,我有看過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10、31、287 、293 、303 所示之youtube 影片;該影片與兩造有關,兩造之前有過法律上竊盜問題,所以被告用李先生、台大法律系,訟棍等語影射原告、辱罵原告;這個遊戲的人都知道原告在去年有提告被告,被告在這個遊戲中辱罵原告,甚至在普通頻道辱罵原告;玩遊戲時,遇到打架的時候我們會有一個語音群組在溝通,或是跟原告一起配格鬥,也會知道遊戲帳號中真實身分,自從去年開庭後,被告會用「台大法律系告輸電機系、傻仔」等字眼提及原告;標題有提到「訟棍」就是在罵原告,「傻B 」、「比我們家的流浪狗還垃圾」、「娘泡」、「敗類」都是在罵原告;附表三編號3 至6 所示內容是辱罵原告傻仔;如附表三編號6 、7 、10、287 、293 、303 所示是辱罵原告訟棍;如附表三編號20、28、30、44、63、93、98、110 、114 、117 、138 、143 、152 、173 、182、192 、194 、196 、199 、203 、204 、217 、223 、227 、265 、270 所示內容均有提及原告是訟棍;如附表三編號53、54、56、60、62、71、82、101 、121 、139 、140、305 所示內容均有提及台大法律系或台大法律系告輸交大電機系,可以知悉被告辱罵對象是原告;如附表三編號49、52、140 、194 、228 、229 、230 、262 所示均有提到關於原告的姓名「庚」,也可依知悉被告辱罵對象是原告;我知道遊戲帳戶中「劍神不敗」、「終極劍神」、「首席情人」、「爺你惹不起」、「天譴」是原告使用的帳戶,一起配格鬥的幫友也會知道上開遊戲帳戶是原告使用的帳戶等語(本院卷一第376 至381 頁)。證人武宗瑋證稱:在完美世界遊戲中與原告是幫派的幫友,所以認識原告,在遊戲中有遇過被告,被告的名稱是如意郎君,現實中不認識被告等語;證人簡貫倫於本院證稱:在完美世界中認識兩造,現實中不認識兩造等語;證人武宗瑋、簡貫倫均證稱:有看過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10、31、287 、293 、303 所示之yout ube影片;「爺你惹不起」是原告開的帳戶,被告上面寫「傻仔」、「腦包」、「可悲的台大生」、「敗類」、「娘砲」就是在罵原告、「傻不拉機」就是在罵原告傻的跟垃圾一樣、「訟棍」是指原告;如附表三編號8 至17、22至30、32至306 所示內容均可以看出是在侮辱原告等語(本院卷二第55至58頁)。證人戴辰翔於本院證稱:我跟原告是現實中之朋友,跟被告是網友;附表三編號293 所示之youtube 影片內容是把訟棍比喻成流浪狗、垃圾,訟棍是在說原告,編號30 3的內容是在說原告是訟棍、敗類;附表三編號8 、9 、12、16至20、24、27至28、30、35至37、278 至285 、287 、292 至296 、298 至299 、301 至306 所示可看出被告侮辱原告等語(本院卷二第140 頁)。基上可知,被告於網路之虛擬世界中以「如意郎君」所發表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內容,雖並未明確指出原告之真實姓名,然原告之友人如證人或因知悉兩造間過往恩怨,或藉由於遊戲中語音群組之溝通,均能知悉被告文中所指對象於現實生活中之真實姓名即原告本人。再考量被告發布之系爭內容,其中如附表四所示文字中之「傻子」、「傻逼」、「白癡」、「喜憨兒」、「啟智班」、「弱智」等言詞意指對方智商低;「訟棍」意指對方為「挑唆訟事,從中牟利的人」;「廢物」、「雜碎」、「畜生」、「台大最悲慘的渣」、「米蟲」、「敗類」等言詞,則皆係辱罵他人之詞彙,均含有輕蔑及羞辱等意涵,並足使人難堪之攻擊性負面表達,足使原告名譽受到貶抑而減損其社會評價;另原告否認如附表四編號三、四、五、十四所示內容之真實性,而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上開內容之真實性,自難認上開內容確為實際情況。又觀諸上開不實內容,用語汙穢粗俗,均係為羞辱對方使人難堪之負面攻擊性言語,亦足使原告名譽受到貶抑而減損其社會評價。系爭內容均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人格法益,自可認定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情節重大。從而,原告主張其精神上因此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至於被告辯稱原告提出之貼文內容為斷章取義,原告對被告亦有侮罵之言語。惟原告縱有對被告為辱罵,僅生被告是否得對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要難執此作為其張貼系爭內容之正當理由或認被告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告上開辯詞,洵無足採。
㈢、次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被告發佈系爭內容致貶抑原告名譽及減損社會評價,而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本院審酌被告係於其經營之YOUTUBE 帳號及完美世界網路遊戲侵害原告名譽權,除兩造外應雖僅有於完美世界遊戲中與原告同幫之幫友始知悉被告上開辱罵貶損原告名譽內容,然被告系爭內容貼文多達306篇,更有公開影片自107 年12月30日起即置放於網路,迄今時間已長達2 年,對於原告名譽侵害程度應非輕微。復參酌原告為台大法律系畢業,目前無工作;被告為大漢技術學院電腦通信系畢業,目前經營家中生意,每月薪資約3 至4 萬元等情,業經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209 頁),並有本院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限閱卷)。本院審酌上情及考量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行為情狀、原告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8 萬元,核屬過高,應以3 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㈣、第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影片及文字係被告以其帳號刊登於YouTube 網站等情,為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一第374 頁)。而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影片及文字侵害原告名譽權,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上開影片及文字內容既係由被告所張貼,而內容已侵害原告名譽。則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移除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之影片及文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被告將刊登於YouTube 上,所使用之「訟棍開庭還帶奶瓶」帳號名稱移除。然查,以該帳號名稱所發布之影片並非均與原告相關,與原告相關之影片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均已命被告移除,則僅由上開帳號名稱並無法與原告身分相連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一併移除「訟棍開庭還帶奶瓶」之帳號名稱,沒有依據,不應准許。
㈤、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然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回復名譽之處分,在本質上既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則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即妨害名譽之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斟酌,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性。原告請求被告於YouTube 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部分,本院審酌被告於完美世界遊戲中使用之帳號為「如意郎君」,原告使用之帳號為「劍神不敗」,而被告於完美世界中以「如意郎君」身份對「劍神不敗」為侮辱性之言語持續長達近半年之久,使原告之「劍神不敗」遊戲帳戶於該遊戲平台之社會地位及評價貶損自屬可見,回復此部分之名譽應有必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使用名稱為「如意郎君」之遊戲角色,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連續三日於午後九時張貼於完美世界2 Online (伺服器:月詠雲歌)之「世界頻道」,即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YouTube 網站部分,審諸被告公開於YouTube 網站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張貼內容之上方影片之對戰方所登入之遊戲帳號名稱為「爺你惹不起」、「我命由我不由天」、「首席情人」、「天遣」,與附表二所示道歉對象「劍神不敗」之關連性甚小。另雖有小部分影片之對戰方為「劍神不敗」,然觀之被告貼文辱罵之對象,亦難與「劍神不敗」相連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於YouTube 網站上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即非屬回復「劍神不敗」名譽之適當處分,自不應准許。
㈥、再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以有損害之發生、有責原因之事實及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原告雖主張因被告發布系爭內容致其於完美世界之「劍神不敗」刺客角色帳號及「終極劍神」武俠角色帳號無法出售而受有7 萬元財產上損失等情。且證人戴辰翔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8 年12月有我要以在8 萬到9 萬跟原告買職業「武俠」的帳戶,但是原告還在使用該帳戶,並無出售的意願,大約今年二月,原告跟被告起爭執,原告退出遊戲,這時原告有出售的意願,有來詢問我,這時原告有法院的訴訟案,我希望原告跟被告處理完訴訟案件後,再作帳號的轉移,因為我登入原告帳戶試玩時,有受到被告的語言騷擾,所以希望原告處理完,我再向原告購買帳戶時等語(本院卷二第141 頁)。惟證人武宗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遊戲帳號的價值會因為裝備水平或隨著時間經過而逐步下跌,完美世界這款遊戲已經有10幾年等語(本院卷二第59頁、第61頁);證人戴辰翔證稱:遊戲每年都會進行改版及裝備的更新,在無遊戲及培養的情況下,角色會隨著時間跟不上版本,進而導致帳號價格的損失等語(本院卷二第141 頁、第143 頁)。準此,證人戴辰翔雖因被告持續於原告使用之遊戲帳號中貼文辱罵而影響其購買之意願。然遊戲帳戶之價值主要取決於帳號裝備及原告是否有繼續進行遊戲並培養遊戲角色,被告於原告「劍神不敗」及「終極劍神」貼文辱罵並不必然導致該帳號價值下跌,原告若繼續對其遊戲帳號更新版本及提升裝備,仍可維持市場價值。從而,被告對於以「劍神不敗」及「終極劍神」帳號登入遊戲平台為系爭言論,不必然會導致帳號價值之下跌,亦即被告於遊戲平台貼文系爭內容之行為與帳號下跌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劍神不敗」刺客角色帳號及「終極劍神」武俠角色帳號下跌之損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 萬元,係以金錢為支付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4月17日起(送達證書詳本院卷一第207 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及自109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移除刊登於YouTube 網站,如附表一邊號1 至13所示之影片及文字;使用名稱為「如意郎君」之遊戲角色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連續三日於午後九時張貼於完美世界2 Online (伺服器:月詠雲歌)之「世界頻道」,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院既准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為請求,至於其他請求權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經核未能使原告受更有利之認定,本院自無庸就其餘請求權併予審究,附此序明。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至於原告就敗訴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移除刊登於YouTube 網站之影片及內容與刊登道歉啟事依其性質在訴訟未定讞前不宜假執行,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不應准許,均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兩造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