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87號
- 聲請人
- 王瓊惠
- 相對人
-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容
- 相對人
- 牛月綺
廖子盈
廖曼伶
唐靖棋
彭薇琳
林恩樂
李宥蓁
邱宸翎
許雅雯
張珠陽
唐德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09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規定甚明。本件相對人豐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豐稪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經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被告林雅容為清算人,有豐稪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件影本附卷可考,又豐稪公司尚未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及聲報清算完結,有桃園地院112年9月5日桃院增民科字第1129014317號函影本一件在卷可按,豐稪公司既應行清算且清算尚未完結,其法人格仍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清算人林雅容為豐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及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第41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84條第1項第1、2款亦有明定。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之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104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判決參照)。本件相對人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頂尖公司)於108年6月5日經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林雅容為清算人,林雅容已108年8月13日向桃園地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桃園地院於108年9月5日以桃院祥民唐108年度司司字第183號函准予備查,再於108年12月17日向桃園地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桃園地院於109年4月24日以桃院祥民唐108年度司司字第294號函准予備查,有桃園地院112年8月30日桃院增資檔字第1120079720號函檢送之該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83號、108年度司司字第294號卷宗影本,並有頂尖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桃園地院110年10月18日桃院祥民唐108司司294字第1109013076號函等件影本在卷足參,惟依前揭說明,頂尖公司與聲請人間尚有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確定訴訟費用額債權債務關係尚未了結,自難認頂尖公司已完成合法清算,是依前揭說明,頂尖公司之法人格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應視為存續尚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清算人林雅容為頂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三、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金字第5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邱宸翎、牛月綺、許雅雯、廖曼伶、林恩樂、廖子盈、唐靖棋、彭薇琳、李宥蓁、張珠陽、唐德芳、頂尖公司、豐稪公司、林雅容連帶負擔百分之80,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廖子盈、彭薇琳、李宥蓁、邱宸翎及許雅雯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易字第29號判決駁回相對人廖子盈等5人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廖子盈、彭薇琳、李宥蓁、邱宸翎、許雅雯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
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87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相對人廖子盈等5人上訴裁判費 17,241元 由相對人即上訴人廖子盈等預納,應由相對人廖子盈等5人連帶負擔。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邱宸翎、牛月綺、許雅雯、廖曼伶、林恩樂、廖子盈、唐靖棋、彭薇琳、李宥蓁、張珠陽、唐德芳、頂尖公司、豐稪公司、林雅容連帶負擔百分之80,為11,096元。 (計算式:13,870×80÷100=1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