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彭耀慶

上列原告彭耀慶與被告廖翊琅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57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應以刑事訴訟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判斷依據。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83號、第753號、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等對其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等語。查本件被告吳翼丞、陳世杰雖同為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中,被害人並不包含原告彭耀慶;另查被告黃明鴻、劉勇成均非本件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起訴之被告,此有本院刑事庭114年8月26日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57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在卷可佐。是本件原告對被告吳翼丞、陳世杰、黃明鴻,以及劉勇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3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